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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53465 | |
发文字号:沁政办发〔2022〕22号 | 著录时间:2022-08-30 |
发文机关: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2-08-30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沁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我县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辐射事故风险,减轻或消除辐射事故造成的影响,保障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安全,保护我县辐射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协调联动,高效预警、快速反应,常备不懈、科学处置”的原则,充分整合现有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损伤和环境危害。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45号)、《关于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核设[2018]13号)、《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长治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长治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沁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暂贮和处置;
(4)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
(5)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以及可能对我县行政区域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县域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长治市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分项预案,是沁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沁县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和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共同组成沁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2 沁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
沁县人民政府成立沁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一般辐射事故(四级)应急处置主体,县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和组织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接受长治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技术支持。县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
辐射事故(如放射源丢失、被盗)涉及跨县区应急处置时,辐射事故可提升应急响应级别,应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指挥部组织应对,县应急组织成员单位(部门)接受市指挥部指令,并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1 沁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应急领导机构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辐射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
(2)制定辐射安全工作总体规划,组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决定和发布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
(4)组织指挥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先期处置。收集掌握涉及事故有关信息,决定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
(5)向省、市政府及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接受上级应急指挥部门的指令和调动,协助较大辐射事故及以上事故的处理工作。
(6)组织调度事故现场及救援所需的人员、装备、资金和物资;
(7)指导协调辐射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工作。
(8)落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2.2 沁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科普宣传,做好辐射事故信息及应急处置信息的新闻报道、权威发布、网络舆情引导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和应急体系建设纳入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级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经费,按照相关规定配置急需和必要的辐射应急专用设备,保障县级辐射事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及交通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公安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落实事故现场封闭,事发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各项紧急措施,确保交通畅通,维护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地公共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协助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群众疏散、撤离、转移,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组织卫生医疗机构开展辐射损伤人员转运、救治、现场医学救援工作,及时指导并开展事发区域人员职业危害防护、辐射风险预防等工作;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救援力量、物资参与辐射事故抢险救援;协助事发地乡镇政府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和救助工作;配合县委宣传部发布预警和事故处置相关信息。
沁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与、辅助相关专业救援力量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理工作科学、有序、有效进行;负责辐射事故接警、辐射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建档;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信息;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负责组织专家制定事故处置、救援技术方案,开展现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事故调查和防护行动等工作;组织协调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调集专业应急装备和器材参与救援,并根据需要向市级生态环境局提出技术指导和援助请求;配合公安部门开展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撤离工作;负责协助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做好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及时向县委宣传部门及各新闻单位提供有关辐射安全科普、事故应急等资料;负责向县财政局提出应急能力建设和装备配置费用及所需资源计划。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维护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地公共秩序,协助参与辐射损伤人员的救治、转运工作,协助事发区域群众疏散工作和辐射环境安全科普宣传与维稳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提供事故风险评估情况,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2.3 沁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值守。
(2)负责制定、修订沁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应急队伍建立,应急人员培训、教育和应急演习;开展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应对辐射事故专项训练。
(4)根据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应急准备工作,具体指导全县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5)贯彻落实县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一般辐射事故救援行动。
(6)根据县指挥部的部署,报告和发布一般辐射事故信息,协调组织一般辐射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
(7)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信息上报、信息发布、应急监测体系。
2.4 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
为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规范、有效、及时顺利开展,将辐射事故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在发生辐射事故后县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具体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时,县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省市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沁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事发单位负责人
现场指挥部下设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护组、新闻报道组、技术组、应急综合保障组和案件侦破组共六个现场应急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现场指挥部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县直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辐射事故处置工作。
(1)现场处置组
组 长: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沁县公安局、沁县应急管理局、沁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根据情况临时确定警戒范围,疏散人员,组织专业力量开展事故现场监测,开展现场初步调查,负责向县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
(2)医疗救护组
组 长: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具有放射病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调动医疗卫生资源,对辐射事故受照人员开展医疗救护、转运等工作;指导应急人员与公众做好职业病防治,并开展心理疏导。
(3)新闻报道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主要职责: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和授权,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和管理工作以及网络舆论的引导和管控。
(4)技术组
组 长: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相关科室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的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请求市应急指挥部聘请的相关专家和技术后援成员单位,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与评估,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辐射监测并对辐射剂量进行估算,为县指挥部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技术支持,参加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织的应急响应行动。
(5)应急综合保障组
组 长: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物资、装备、经费、抢险救援等各类保障工作。
(6)案件侦破组
组 长: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主要职责: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时,负责侦破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列入或未列入上述六个现场应急工作组的成员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严格按照本预案中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履职,并将履职情况报沁县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接受沁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随机性工作任务。
3 预警机制
3.1 预警级别与发布
3.1.1预警级别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级预警(红色):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二级预警(橙色):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三级预警(黄色):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四级预警(蓝色):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3.1.2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预警信息经省政府授权省指挥部负责发布,同时向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报告;二级预警信息经省政府授权省指挥部负责发布,同时向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报告;三级预警信息由长治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沁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2 预警行动
辐射事故应急进入预警状态后,县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及现场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并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2)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辐射事故发生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事发区域和道路。
(3)指令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组织专业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调集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3.3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辐射事故预警信息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判定辐射事故隐患已排除时,由发布辐射事故预警信息的政府部门宣布预警解除。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事故信息报送与通报
4.1.1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和县公安局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辐射损伤照射的,还应向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报告。
(2)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初步判定为一般辐射事故的,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报告。
初步判定为较大辐射事故的,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沁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应当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应在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初步判定为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省市两级相关部门报告。
(3)发生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后,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在1小时内逐级报告上一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省政府,并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4.1.2辐射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辐射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电话报告后2小时内报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2)。
(2)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见附件3)。
(3)终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工作情况,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1.3跨部门的信息通报
发生辐射事故后,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通报。
4.1.4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辐射事故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区县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区县级行政区域辐射事故信息时,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区域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县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区县级政府通报的建议。
4.2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县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与部门分工立即赶赴现场,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当事态超出处理能力时,报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请求技术支援。
4.3 应急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的分级标准、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四个级别。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条件见附件4 )
辐射事故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1四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的,县指挥部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授权指挥部启动四级响应,主要开展以下应对工作:
(1)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应急救援等工作,设置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3)组织协调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支持。
(4)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
(5)视情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区政府通报情况。
(6)必要时,县指挥部负责向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请求应急支援。
4.3.2三级响应、二级响应、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的、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县指挥部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响应启动后县指挥部启动沁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4.4 应急措施
辐射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4.1现场处置
(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及时主动向县指挥部现场处置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现场处置组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2)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3)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本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对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全力控制事故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4.2安全防护
(1)现场应急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不同类型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保护现场应急人员的人身安全。
(2)现场处置组指导协助开展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①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
②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④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4.4.3医疗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进行现场救护,采取紧急医学救援措施并送至具备救治辐射损伤人员能力及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公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调配急需药品和设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4.4.4应急监测
技术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监测技术支援。
4.4.5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负责发布一般辐射事故的信息。发生跨区县的辐射事故时,应向邻区县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新闻信息发布按照县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4.5 响应终止
当具备下列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县公安局做出阶段报告,并提交给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指挥部办公室。
(2)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在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辐射污染场地清理、放射性废物处理、后续的辐射环境监测、辐射污染环境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5.2 善后处置
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积极参与善后有关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环境恢复等。
5.3 事故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5.4 总结评估
(1)县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针对事故原因提出整改要求与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2)县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组,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并进行总结,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评价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3)根据实践经验,县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预案。
6 应急保障
辐射事故指挥体系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做好保障工作,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资金保障
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监管和评估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
6.2 物资装备保障
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
6.3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技术组间的联络畅通。
6.4 技术保障
建立辐射事故预警系统,组建技术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
6.5 应急能力保障
6.5.1宣传
各成员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
6.5.2培训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核技术利用单位要制订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以及辐射事故应急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5.2演习
(1)应急演习的组织
有关单位、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应对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原则上至少每5年组织一次综合演习,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演习。
(2)应急演习的评估
应急演习结束后,应当组织演习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演习科目背景设置情况,演习组织指挥情况,参演人员应急处置和应急联动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和应急保障情况,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完善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等。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中的应急职责和实际,制订、修订各自的应急预案,并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
本预案原则每5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在突发事件应对或者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
(五)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要求修订的。
(六)应急预案发布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 预案解释部
本预案由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