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办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3-09665
发文字号沁政办发〔2022〕33号 著录时间2022-12-01
发文机关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主题词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县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2-12-01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县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县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沁县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县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立高效应急响应机制,有序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减少危害后果,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公路运输(不含高速公路)一次死亡3人(不含)以下交通事故、涉外交通事故、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后,发生或可能发生泄漏、失火、爆炸等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长时间、长距离的交通拥堵;因恶劣天气、道路通行条件缺失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发生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加强协作;信息共享,科学应对。

2 事故分级及指挥权限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损失大小,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见附件1)。

为了准确、高效、科学处置突发事件,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将我县负责处置的Ⅳ级道路交通事故,再划分为2个级别,以4A、4B从高到低表示(见附件2)。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

沁县人民政府成立县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按事故级别高低设立不同的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成员单位不变。

3.1.1 4A 级:总指挥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3.1.2 4B 级:总指挥由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

3.1.3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县人民武装部、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沁县公路管理段、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保险公司等部门和道路交通事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成。

3.2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处置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指示和要求;

(2)组织指挥、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大决策;

(3)统一调度、综合协调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和车辆、物资等;

(4)指导、协调交通事故善后处置中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5)统一发布或指导现场指挥部发生交通事故信息;

(6)确定Ⅳ级事件的级别,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专家对Ⅲ级以上突发事件进行研判;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启动响应建议。

(7)总结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奖惩事宜。

3.3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值守;

(2)传达和督促落实指挥部工作指令;

(3)收集、整理、上报、发布道路交通事故信息;

(4)编制和修订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救援方案;

(5)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全县道路交通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工作的会议组织、信息汇总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6)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和信息报告工作;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划定现场警戒范围,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开通救援绿色通道;组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工作,对肇事者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控制处理;会同生态环境、消防、应急等部门以及专家,制定民爆、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及时做好清理交通事故现场工作。

(2)县委宣传部: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新闻报道工作,协助发布事故情况信息;做好媒体记者组织、管理和引导等工作。

(3)县政府办: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传达县指挥部的指令,协助有关单位办理县外应急救援等协调事宜,向上级政府报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对指挥部的命令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指派或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县外参与救援人员、善后处理人员接待工作。

(4)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灭火、堵漏、稀释、输转和抢救伤员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燃烧、爆炸、泄漏等次生事故的发生;会同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危险品性质特征,采取手段控制事故灾害的蔓延。

(5)县公安局:指导各警种开展现场救援相关工作,维护现场秩序,核查死难人员身份信息;牵头组织应急范围内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协调民爆等专家参与应急救援。

(6)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被污染的大气、土壤、水源等进行监测,根据污染物泄量及检测浓度值,预测预报污染态势,为正确救援和防止扩散提供依据。对可能诱发次生环境污染提出防控建议,会同卫体部门调集现场危化防护器具;协助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做好污染善后处置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提供震灾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范围、程度、时间,跟踪震情趋势并提出相应的防控建议。并协调危化专家参与应急救援,调集危化处置设备,负责参与县内一次死亡3人以下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批复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客运、危化、货运等救援车辆;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负责与高速公路方面的联系;及时清理县级公路冰、雪、积水等,负责县乡公路的修复;对县乡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进行改造,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9)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组织医疗卫计机构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援,负责伤员转运、救治和公众防护风险沟通等工作。

(10)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状况的监测和预报,提供短时临近气象灾害情报。

(1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危化运输车辆灌装容器等特种设备的损害监测和风险评估。

(12)县自然资源局:配合交通部门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并对地质灾害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和建议;对必要的应急工程抽调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1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维护、修复在交通事故中损毁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及被损毁的城市供热、供气等公用设施。

(14)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保障,确保救援现场的应急物资供应。

(15)县民政局:负责保障受困、遇阻人员基本生活,及时安置受困遇阻人员。

(16)沁县公路管理段:负责设置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对过往车辆进行警示提示;现场车辆清障和人员施救,并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专用运输工具和专用器材设备,负责组织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的国、省道安全设施,完善相关交通标志。

(17)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负责参与涉及低速汽车、农用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协助调查处理低速汽车、农用机械发生的交通事故。

(18)县财政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经费的保障工作。

(19)县人民武装部: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做好相应工作。

(20)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21)县保险公司:组织、协调、督促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伤者的保险理赔和事故救助基金垫付工作。

(22)事发地乡镇:负责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情况或地势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物资供应等工作。

3.5 专家组

指挥部组建专家组队伍,在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为县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或县应急局备案并通知。负责现场危险化学品特性鉴定,对处置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及其他复杂情况提供技术支持,对相关人员的健康危害评估。

3.6 应急指挥部分组及职责

为便于指挥、协调应对,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工作实行指挥部与成员单位联动协作机制。应急指挥部分组分工如下:

3.6.1 综合协调组

由县政府办牵头,公安、交通、住建、应急、交警、人武部、通信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组成。

负责综合协调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对各成员单位以及非成员单位和县外应急机构进行协调、调度,对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达指令和向上级报告应急处置信息,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3.6.2 抢险救援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交警、消防、交通、应急、工信、卫体、住建、生态环境、公路段等部门协同配合。负责联系专家参与现场指导,组织专家组进行应急排险;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监测、控制、排除现场险情;与医疗救护协调配合,互通信息。

3.6.3 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体局牵头,交警、民政、消防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配合,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紧急救援、治疗和护送。

3.6.4 安全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交警、交通、生态环境保护、事发地乡镇配合。负责维护应急处置现场秩序和治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现场及周边环境安全;疏导分流事发区域车辆、人员,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确保抢险救援通道畅通。

事故发生地乡镇根据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撤离等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3.6.5 事故调查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公安、交警、交通、生态环境、消防和事发地乡镇配合,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工作,对嫌疑人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控制处理,对责任单位进行事故责任倒查。

3.6.6 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交警、政府办(信息中心)、新闻单位配合,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发布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和事故救援情况,正确引导舆论。

3.6.7 后勤保障组

由县工信局牵头,民政、交通、通信、气象、供电、保险机构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配合,负责调集应急物资、设备,向抢险救援队伍供应食品、饮用水、临时休息场所等;协助或开展伤亡人员保险赔付等工作。

预留机动力量,未列入分组的单位,结合单位职责,按照应急指挥部安排开展工作。

当事态有演变扩大到Ⅲ级、Ⅱ级、Ⅰ级的可能,或难以判断其影响和等级,县指挥部要立即上报市或省级应急领导机构。

4 预警与预防

4.1 信息监测

交警、交通、公路段等部门要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

(1)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上级通知;本级监测;公众报告。

(2)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雨、雪、雾、霾、冰冻等恶劣天气情况,因塌方、山体滑坡、洪水等毁坏道路中断交通情况,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因素导致道路拥堵情况。

4.2 事故预防

4.2.1 受恶劣气候影响的预防处置,主要围绕路面结冰、积雪、积水的清理、养护开展工作,由交通、公路段、住建等部门牵头组织,交警、应急等单位配合实施。

4.2.2 地质灾害影响的预防处置,主要围绕地质灾害对道路交通安全影响程度、范围、时间及防控建议,做好现场道路、桥梁和隧道等通行设施的抢修工作,由自然资源牵头,交通、住建部门协作,其他单位配合实施。

4.2.3 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交警大队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民警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

4.3 信息分析与发布

交警、交通、公路段等部门应及时对监测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提出应对措施。不能迅速核实的,要协调事发地乡镇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对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5 应急响应主要流程

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结束。

6 信息报送

从事发到应急结束的信息报告具体流程:

6.1 信息报告

6.1.1现场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个人、村委、企业、学校等)要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及时向监管单位(事发地乡镇、交警部门122、110、119、120)报告信息。事发地点、事故类型要报告准确,到达事故现场路线描述要详细,并保持畅通联系;必要时,可留下向导。

(2)各乡镇、村委要确定以道路交通安全员为主体的基层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送员。鼓励单位和个人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及时通过110、122报警。

6.1.2逐级报告

(1)监管单位接报并初查后,立即以电话、短信或书面方式向县政府办、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2)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向县指挥部报告,同时书面向县政府办报告情况。

(3)县政府办值班员接报后,向县政府办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报告情况。

(4)现场情况进一步核实后,经县领导批准,1小时内,县政府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分别上报县政府办和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1小时内,县政府办向市政府办书面报告情况。

6.1.3报告要求和内容

(1)初报:事发地乡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30分钟内向县政府办报告信息,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报告,随后书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范围、已采取应急措施、目前处置等基本情况。

(2)续报:情况严重时,每隔2小时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县政府报告现场信息。如事故难以在短期内处置完成,应急处置期间,每日9时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可通过网络或书面向县政府报告。信息经由县领导同意,县政府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分别向上级报告。

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处置工作进展、事故初步原因、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终报:应急处置结束后 72 小时内,采用书面形式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应急处置的措施、起因、过程和结果,道路交通安全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工作建议、请求事项,参与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6.2 信息处置

(1)事故单位和乡镇发现事故后,在向上级报告信息的同时,要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积极组织相关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对于涉及危化品运输道路交通事故或较为复杂情况,等候专业部门救援。

(2)交警部门接到报告后,在向县政府、县指挥部报告的同时,要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尽快做出研判,如发现事故现场难以控制,有扩大迹象或情况复杂,及时向县政府、县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用电话报告,随后书面补报。紧急事项可越级上报。

7 应急响应

7.1 分级响应

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响应遵循分级响应原则。

7.1.1 Ⅳ级响应

我县范围内(不包括高速公路)发生Ⅳ级道路交通事故,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建议,县指挥部确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标志:通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Ⅳ级响应要求,赶赴现场开展救援。

7.1.2 Ⅲ级及以上响应

(1)发生Ⅲ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在了解事故情况的基础上,参照4A级响应,立即指令相关单位赶赴现场,展开先期应急处置。

(2)县指挥部迅速汇集信息,向市指挥部报告情况,包括事故等级、相应的应急响应建议,请求上级支援事项等。

(3)现场无法判断响应等级的,按初步预判的级别启动,后期结合实际变更响应级别、应对措施等,并请求上级援助。

7.2 应急处置

7.2.1 先期处置

(1)交警、消防、医疗急救等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先由交警划定警戒区域,保护现场,疏导交通,指挥救护、消防车辆和勘查车辆有序停放,开启警灯;卫体部门组织抢救伤员,消防部门做好事故排险工作。随时与县指挥部保持联络畅通。

(2)Ⅲ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县指挥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相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以县指挥部名义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情况,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处置意见和请求支援事项。

7.2.2 Ⅳ级事故处置

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单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迅速、科学研判事故情况,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出应对措施,按照现场应急联动机制,调度相关部门按职责展开应急救援。

必要时,可根据事故不同的类型、性质、程度、时间进一步分类,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专业人员增援联动处置;并随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领导通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1)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主要围绕控制危化品泄漏,减轻或控制污染危险、防止起火爆炸等展开工作,由应急部门牵头,交警、消防、生态环境、交通部门协作,其他单位配合实施;

(2)易燃、易爆物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主要围绕防止发生火灾、爆炸或减轻火灾、爆炸损害影响展开工作,由消防部门牵头,应急部门协作,其他单位配合实施;

(3)各类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查找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司机,确定受伤人员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固定现场材料,制作询问笔录并现场摄像。立即报告县政府办和县指挥部。必要时,上报长治市交警支队,或请求人员、技术和物资设备支持。

(4)当事故为4B级以上情况时,县长、副县长等县领导亲临现场指挥。

7.2.3 Ⅲ级及以上事故处置

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指挥部要及时向县指挥部成员通报情况,安排好成员单位上下对口衔接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衔接。成员单位按照现场指挥部部署,参照Ⅳ级响应工作职责及流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3 应急处置参考措施

(1)县指挥部领导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指挥现场救援;

(2)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安排部署救援行动,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复杂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派专家增援;

(3)消防会同卫生人员抢救伤者。公安、事发地乡镇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

(4)交警设置警示标志,封闭现场,必要时封闭现场道路或实行交通管制。开通绿色救援通道;

(5)消防及排险专家排除险情。严禁在险情未消除时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6)事发地乡镇、住建等协助交警搭建、平整救援场地;

(7)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信息;

(8)交警控制交通肇事者,必要时将肇事者带离现场,严防发生意外;

(9)交警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现场照相、现场录像、绘制现场图和调查访问,提取相关证据;

(10)牵头单位或乡镇政府向县指挥部提供事发现场及周边村庄、森林、交通、排洪、水电气设施、加油加气站等地形、地貌、分布图;

(11)通知专业部门、武警部队等支援,请求上级帮助;

(12)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8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引发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的隐患消除,按照谁提出、谁结束的原则进行。属Ⅳ级响应,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建议,报县指挥部批准,结束Ⅳ级响应,通报相关部门。

9 善后工作

9.1 善后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将肇事车辆拖离至安全地带,清除路面障碍物,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有关法规处理。各相关单位组织卫体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协调丧葬抚恤工作。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对于有可能演变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涉事单位要及时化解矛盾,充分做好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对现场危化源进行测定,设定危险区域,并进行现场处置。

9.2 事故调查和总结评估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完毕后,交警部门要开展相关调查,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对于Ⅲ级、Ⅱ级、Ⅰ级交通事故,在上级政府或部门领导下,有关单位参与事故调查。

9.3 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10 应急保障

10.1 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事故救援、消防、危化品救护、恶劣天气路面抢险、医疗卫计救援等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完善队伍管理制度。必要时,县指挥部可按规定请求驻地武警官兵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0.2 资金保障

对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所需经费,财政部门应及时保障。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10.3 装备保障

成员单位要建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按照职责,储备一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物资,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由县工信部门牵头,交通、住建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和调度工作。

10.4 医疗卫生保障

卫体部门要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网络,组织、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确保紧急救治伤员的及时治疗。确定县医院为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护点。

10.5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依法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道路交通事故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救援需要,由县交通局负责,依法调集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10.6 人员防护

在处置中、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生态环境、卫体等部门应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并调集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当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时,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公安牵头、事发地乡镇配合,及时疏散人群。

10.7 通信保障

发生Ⅳ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

10.8 公共设施保障

县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交通、生态环境保、通信、水利、消防、供电等部门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充分考虑Ⅳ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10.9 科技支撑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Ⅳ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的技术研究。

11 监督管理

11.1 宣传和培训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广泛宣传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以及自救、互救常识。强化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和机动车车主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各级领导、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特别是进行现场处置的指挥人员、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11.2 应急演练

自预案印发之日起30日内,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要组织、指导相关单位人员学习、熟悉预案,并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11.3 责任追究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4 监督检查

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12 附则

12.1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公安局大队负责解释。

12.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如有变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方案。

12.3 预案修订

本预案修订期限为3年。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或有关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

12.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1.事故分级及指挥权限.docx

附件2.县级事故分级及指挥权限.docx


图文解读:沁县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