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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12329 |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2026-05-22 |
| 发文机关:沁县医疗保障局 | 主题词: |
| 标题: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 跨省就医住院备案工作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6-05-22 |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跨省就医住院备案工作的通知.pdf
长期异地居住就医人员中,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就医地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提供就医地居住证(暂住证),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出具的有效居住证明;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参保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有效外派工作证明。转省外就医人员需提供转出地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备案表,备案到地级市或省份(北京、天津、上海、海南、西藏、重庆)。在省外急诊抢救人员需由就医地医疗机构上传“急诊标识”,按参保地规定的急诊政策报销。居住证、证明过期人员按照文件规定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