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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25586 | |
发文字号:沁政办发〔2024〕5号 | 著录时间:2024-04-18 |
发文机关:沁县发改局 | 主题词: |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沁县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4-18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规范沁县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规范沁县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方案
近年来,我县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快速发展,特别是农村屋顶光伏呈增长态势,同时也产生了市场行为不规范、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合同条款不平等、“光伏贷”骗局、台区变压器接入过载和安全管控缺失等多方面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光伏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建设准入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建设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开发规模、开发性质等因素分类,分三类对入网条件进行规范,分别为:
(一)整县域开发分布式光伏
1.投资企业需具备雄厚的可再生能源投资开发实力;
2.投资企业与县政府签订框架合作协议;
3.投资企业在县行政审批局进行项目备案;
4.投资企业在沁县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推进和维修服务。
(二)自然人光伏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居民社保卡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若农村用房等无房屋产权证或土地证的,须由乡镇、村(社区)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4.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
5.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荷载证明;
6.房屋产权人出具的申报建设户用分布式光伏安全责任承诺书。
(三)非自然人光伏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若农村用房等无房屋产权证或土地证的,须由乡镇、村(社区)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4.租赁第三方屋顶需提供租赁协议或土地权利人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
6.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荷载证明;
7.房屋产权人、光伏公司出具申报建设户用分布式光伏安全责任承诺书。
二、规范建设条件
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不得违反城乡规划、村庄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一)户用光伏建设部位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日照、采光、滴水以及出行。
(二)屋顶为平面结构时,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屋顶平面 的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且光伏组件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违章搭建围合。
(三)屋顶为坡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不得超过该安装屋面的制高点,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得超过30厘米。
(四)户用光伏发电设备应避免建设在雷电易发位置,防雷要求必须符合GB50057-2010规范技术标准要求。
三、规范申报流程
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按以下流程申报建设:
(一)乡镇、村(社区)初审:申请人到属地乡镇领取申请审核表,并对建设项目是否在征迁范围进行审查。
(二)乡镇、村(社区)复核:申请人携带《沁县乡镇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申请审核表》(详见附件1)或携带《沁县乡镇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申请审核表》(详见附件2)及建设入网条件所要求的材料以及项目设计方案,逐级报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复核。
(三)县供电公司报装审核:申请人携带加盖村委会(居委会)、乡镇公章的申请审核表及建设入网条件所要求的材料以及项目设计方案到县供电公司进行报装审核。
(四)县发改局报备:县供电公司及时将申请报装项目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县发改局报备。
(五)县行政审批局备案:县供电公司及时将申请报装项目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县行政审批局备案。
四、 规范建设投资行为
(一)为保护我县居民合法权益,降低各类风险,自然人 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原则上由居民自主投资建设,电费账户使用户主本人的社保账户,该账户由乡镇、村委会(居委会)核准确认后送供电公司留存。
(二)由于居民自身原因,无法实施自主投资建设,居民个户通过委托、转让第三方投资建设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投资企业需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投资开发实力,具备住建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
2.投资企业须在沁县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售后服务网点并以公司名义申报入网,依法依规在本县缴税。
3.户用分布式光伏投资企业与居民只能签订一份屋顶租赁建设光伏项目的合同,相关房屋租赁、产权、收益分配等事项均在一个合同中明确,不得与居民签订多份具备法律效应的合同。
4.符合沁县发展规划,确保所开发县域和整县推进屋顶光伏试点项目不冲突、不重叠,并到县发改局报备。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未并网的户用分布式光 伏项目必须按本通知要求执行,补办相应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予并网。
(二)对于已并网的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分批分次 原则逐步进行整改完善,一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光伏房屋主体在30天内向所在乡镇、村(社区)递交户用分布式光伏安全责任承诺书。二是由各乡镇、村(社区)牵头对已并网的户用分布光伏项目进行安全整改回头看,对屋顶存在安全隐患的光伏项目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由县发改局、供电公司会同乡镇、村(社区)开展联合治理。
(三)各乡镇、村(社区)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户用分布式光伏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安全规定、违法搭建、“名为合作实为租赁”等行为严肃查处,直至拆除。
(四)县发改局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整县域开发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做好协调推进工作,对自然人以及非自然人开发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五)对于租用他人屋顶以营利性质为目的的光伏项目,一律按照非自然人受理。
(六)对于租用他人屋顶以营利性质为目的且以自然人名 义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按照分批分次原则对项目备案情况逐步进行整改完善。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并网的户 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电费账户一律使用户主本人的社保账户,上网电费对户主本人社保账户进行结算。以非自然人名义申请并网的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电费账户一律使用对应公司账户,上网电费按对应公司账户进行结算。
附件:
政策解读:进一步规范沁县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