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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01813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2020-07-02 |
发文机关:沁县政府办 | 主题词: |
标题:政府系统新媒体开设运维管理制度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2020-07-02 |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新媒体,包括:县政府系统以单位名义注册、认证、运行、维护的微博、微信公众号、APP客户端、今日头条、一点资讯等以信息化的手段,向不特定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平台。
第二条 新媒体的开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新媒体注册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
第三条 各机关单位开通新媒体,必须填写《沁县XXX(单位或部门名称)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附后),对相关情况(如名称、承办科室、责任人、主要功能及栏目、管理维护单位或人员、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员、承办人员、维护管理人员,登记表须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批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注册建设。开通新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如因工作需要,发生新媒体建设分管领导或管理员变更,要重新填写《沁县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于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新媒体主要发布日常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领导、业务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群众企业生产生活,宣传沁县发展成就,展示沁县良好形象。新媒体发布信息时间为订阅号每周不少于3次;服务号每周一次,两次更新间隔不超过10天。
第五条 新媒体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公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单位内部讨论、研究、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敏感类信息。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及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违者视情节将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条 新媒体发布信息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涉及我县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违者视情节将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条 政府系统新媒体接收用户通过新媒体咨询业务的,相应机关单位应及时回复。如不能即时回复,应按相关规定要求承诺答复期限。
第八条 以单位或组织名义注册的新媒体,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注册新媒体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新媒体注册、建设、管理、维护的协调牵头部门为各单位办公室。新媒体平台的日常信息审核发布,新媒体建设的维护、信息监管和技术支持由各单位内部负责。
第九条 新媒体建设单位要落实日常监管机制。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和突发事件,严格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回应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38号)精神,妥善处理。
第十条 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新媒体主管单位要在每年3月份向县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科提交上一年度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全年运行基本情况、人员变化、栏目建设情况、各重点领域信息发布情况、公众重大关切的公共事件和政策法规方面情况、互动交流情况等。年审不合格的新媒体,县政府办公室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对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县政府办公室有权责令其关闭,并追究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和责任人、承办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新媒体用户,依照新闻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通信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