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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21563
发文字号沁政函〔2026〕6号 著录时间2026-04-08
发文机关沁县人民政府 主题词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9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失效日期 废止日期

沁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9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原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9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收悉,经2026年3月23日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因实施城市旧城区改建,按照实测面积无偿收回以下9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沁县自然资源局划拨用地(沁县国土资源局),收回面积为1183.12平方米;原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划拨用地(沁县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面积为1293.88平方米;原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划拨用地(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回面积为1758.60平方米;原沁县司法局(沁县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家属院(已核发不动产权证),收回面积为1365.39平方米;1、2商品房(已核发不动产权证),收回面积为2099.27平方米(含除楼栋占地外的其他共用区域);原沁县农商行商业用地(育才街分社)收回面积97.08平方米;原沁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划拨用地(沁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家属院(已核发不动产权证),收回面积为1533.15平方米;原沁县审计局及家属院(已核发不动产权证),收回面积为1840.75平方米;原沁县保险公司家属院住宅用地(已核发不动产权证),收回面积为1331.37平方米。

二、同意你局依据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沁县全面推进城市更新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原司法局家属院、1、2商品房、卫体局家属院、审计局家属院、保险公司家属院产权人已签订的《沁县城市更新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执行相关事宜。不再就上述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事宜另行签订协议。

三、原则同意上述9宗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处置、所涉补偿等,由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沁县全面推进城市更新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后,宗地按程序收回,由你局注销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因各种原因无法、拒绝交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依法公告注销。

四、请你局依法依规依程序组织实施,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收回工作。

沁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