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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21563 | ||
| 发文字号:沁政函〔2026〕6号 | 著录时间:2026-04-08 | |
| 发文机关:沁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
|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9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 | |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失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原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9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收悉,经2026年3月23日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因实施城市旧城区改建,按照实测面积无偿收回以下9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沁县自然资源局划拨用地(沁县国土资源局),收回面积为1183.12平方米;原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划拨用地(沁县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面积为1293.88平方米;原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划拨用地(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回面积为1758.60平方米;原沁县司法局(沁县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家属院(已核发不动产权证),收回面积为1365.39平方米;1#、2#商品房(已核发不动产权证),收回面积为2099.27平方米(含除楼栋占地外的其他共用区域);原沁县农商行商业用地(育才街分社)收回面积97.08平方米;原沁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划拨用地(沁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家属院(已核发不动产权证),收回面积为1533.15平方米;原沁县审计局及家属院(已核发不动产权证),收回面积为1840.75平方米;原沁县保险公司家属院住宅用地(已核发不动产权证),收回面积为1331.37平方米。
二、同意你局依据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沁县全面推进城市更新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原司法局家属院、1#、2#商品房、卫体局家属院、审计局家属院、保险公司家属院产权人已签订的《沁县城市更新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执行相关事宜。不再就上述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事宜另行签订协议。
三、原则同意上述9宗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处置、所涉补偿等,由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沁县全面推进城市更新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后,宗地按程序收回,由你局注销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因各种原因无法、拒绝交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依法公告注销。
四、请你局依法依规依程序组织实施,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收回工作。
沁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