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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19143 | ||
| 发文字号:沁政规〔2026〕1号 | 著录时间:2026-08-17 | |
| 发文机关:沁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
|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沁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 | |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失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沁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属国有企业:
《沁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沁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或镇)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政府授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局),代表县政府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管责任。
乡(镇)属国有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主体履行出资人职责;乡(镇)属国有企业统一纳入县级国资监管体系。
第四条 国有企业依法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主体责任,接受县(乡或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守法经营、诚信履职。
第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遵循党的领导、市场化运作、权责法定、公开透明、风险可控原则,统筹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进行公司治理,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九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需强化党员队伍建设与日常管理,严肃组织纪律,发挥党员在区域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第十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企业文化建设,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职工,培育家国情怀,提升产业报国精气神。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内设纪检组织负责人履行监督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党员成员应当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企业党建工作。
第三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三条 新设立国有企业,应当成立筹备组,提出设立方案,由县政府授权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初审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方案内容如下:
(一)设立企业的必要性;
(二)企业发展定位与职能职责;
(三)企业经营目标;
(四)组建方案(包括经行政审批管理部门预核准的名称、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出资人、住所、经营范围、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人员总额、内部运行管理机制等内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县政府批准设立国有企业后,由县政府授权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下达批复,筹备组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国有产权登记,登记完成后15日内报县政府授权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可行性论证:企业应编制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设立目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子公司适用)、组织架构、经营规划及风险防控措施等内容;
(二)内部决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决议;
(三)报批程序:
设立分公司的,应将董事会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拟任负责人人选等材料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
设立子公司的,区分以下情形报批:
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
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初审后,报县政府审批;
涉及国有资本联合其他资本设立子公司的,还应提交合作方资质证明、合作协议(草案)等材料;
(四)登记备案:经批准后,企业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分公司、子公司的市场主体登记、国有产权登记等手续,登记完成后15日内将登记文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出现下列变更情形,须经县政府授权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一)企业名称、企业生产经营场址、发展定位、经营范围、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等事项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注册资本金、人员总额等事项变更;
(三)其他需要县政府审批的变更情形。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注销:
(一)连续3年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二)因发展定位和职能职责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其他经县政府研究认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依法应注销的国有企业,应将注销申请、董事会决议(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应同时提交股东会决议)、党组织意见等材料报县政府批准后,依法注销。
第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依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按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开展清算,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有资产处置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章 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十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包括维护所有者权益、指导企业改革重组、制定修改公司章程、考核企业负责人、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党组织前置研究重大事项清单,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在组织形式上不设股东会,其相应的职权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局)行使,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审批企业章程,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改革;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四)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五)负责向县政府报告重大事项和履职情况,接受县政府监督考核,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经理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及时向出资人报告以下事项:
(一)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5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企业年度经营计划、总结及财务审计报告(7个工作日内报送);
(三)企业年度薪酬分配方案(15个工作日内报送);
(四)其他应报告事项。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应及时完成改制(应在本办法施行后2年内完成改制)。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重点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大决策合规性、财务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向企业委派或更换董事。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含国有全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董事会可以选聘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选聘方案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初审、县政府审批后,市场化选聘。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夫妻、直系血亲等亲属关系不得在同一企业担任有直接隶属或上下级关系的职务,或从事组织人事、纪检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由企业制定方案,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实行定岗定员、总额控制,用工计划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初审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用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考核方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报县政府审批。
第六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每年3月底前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局)报送年度产权登记及变化情况。
第三十六条 资产处置包括出售、出租、拍卖等,按评估价值确定处置规模,2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备案,3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审核,200万元以上报县政府审批,产权股权转让应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第三十七条 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涉及非货币资产的,应委托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涉及股权的,还需委托专项审计。
第三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严格执行,重大变更经董事会审议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借款和担保,确需对外借款和担保的需报县政府决定;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条 建立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协调机制,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局)协调处理。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有企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经党组织研究、董事会审议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按规定报送月度财务报表、季度财务分析报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资料,逾期未报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财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财务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报县人大批准。
第四十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预决算草案,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局)监督预算执行、收缴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按规定上缴收益。
第四十六条 企业融资成本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市场平均利率1.5倍,建立融资风险预警和按期清偿机制。
第四十七条 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按规定接受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局)可以委托专项审计。
第八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十八条 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大额资金运作的具体标准,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各级政府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国资委相关监管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另行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条 重大事项应在决策后10日内书面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需审批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一条 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允原则,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优先保障主业发展、转型升级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及时申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按批复安排支出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授权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国有资本运营、财务状况、重大投资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五十五条 县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企业财务制度执行、国有资产运营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企业建立内审与外审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管控。
第五十七条 建立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因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授权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授权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负责人工作中违反纪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国有企业所属权属子企业参照本办法管理,重大事项经母公司审核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或按规定审批。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沁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六十四条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图文解读: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