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6-18215
发文字号 著录时间2026-08-06
发文机关沁县人民政府 主题词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 关于重点区域全面禁煤的通告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失效日期 废止日期

沁县人民政府 关于重点区域全面禁煤的通告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为严控燃煤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决定在重点区域全面禁煤。现通告如下:

一、管控区域。县城建成区和已经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含集中供暖、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等方式);同时结合清洁取暖改造实施进度和覆盖面动态调整。

二、管控对象。除煤电企业、集中供热企业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管控区域内的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生产经营主体、居民住户。

三、管控要求。管控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储存、运输、燃用原煤、散煤等各类煤炭及其制品。

四、执法主体。由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市场局、县城管队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开展联合执法巡查。

五、处罚措施。对管控区域内违规销售、储存、运输、燃用各类煤炭及其制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运输车辆查扣、经营场所查封、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等强制措施,对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举报电话。广大群众如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向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举报,举报电话:0355-7023402。关于清洁取暖改造、集中供热相关政策咨询,请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9月23日发布的《沁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建成区全面禁煤的通告》(沁政通〔2020〕2号)同时废止。

沁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