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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19-01175 | |
| 发文字号:沁政通〔2019〕3号 | 著录时间:2019-09-09 |
| 发文机关:沁县司法局 | 主题词: |
|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 |
| 主题分类:司法 | 发布日期:2019-09-09 |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法定化,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和全县机构职能调整实际,县政府对县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共确定69个县级行政执法主体(53个法定行政执法主体、4个授权执法主体)和12个受委托执法事业组织,现予以通告。
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未经县政府确认,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对外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具备受委托执法资格的事业组织,不得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全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成后,县政府将对受委托行政执法机构再次进行清理、确认和公告。2014年10月20日沁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沁政通〔20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沁县县级行政执法主体清单
沁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