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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18-00804 | |
| 发文字号:沁政发〔2017〕26号 | 著录时间:2017-09-30 |
| 发文机关:沁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电子政务 | 发布日期:2017-09-30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7〕15号)对应取消了3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7〕77号)公布取消了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省、市政府文件要求,我县决定对应取消3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落实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县政府落实晋政发〔2017〕15号和长政发〔2017〕77号对应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沁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县政府落实晋政发〔2017〕15号和长政发〔2017〕77号对应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共计3项)
|
序号 |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我省对应取消审批事项名称 |
我县对应落实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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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主体 |
处理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
|
1 |
公章刻制审批 |
公章刻制 审批 |
行政许可 |
|
特种行业许可(公章刻制审批)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县公安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修订后的《印铸刻字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和公众查询 |
1.县公安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应的取消工作2.取消审批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措施待公安部、省厅指导意见下发后具体制定 |
县政府落实晋政发〔2017〕15号和长政发〔2017〕77号对应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共计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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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我省对应取消审批事项名称 |
我县对应落实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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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主体 |
处理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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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
在堤防上新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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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县水利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县水利部门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要求,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人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计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 |
属于其他权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部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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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其它权力 |
7767 3287 -4- QL- 00012 |
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县水利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县水利部门要强化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工程验收,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亚当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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