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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16-42121 | |
| 发文字号:沁政发〔2016〕21号 | 著录时间:2016-10-05 |
| 发文机关: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16-10-0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6〕2号) 对应取消了54项行政审批项目,《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6〕16号)对应取消31项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对应取消1项行政审批事项。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省、市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 县政府落实省、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项)
沁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县政府落实省、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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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国务院决定 取消项目 |
我县该项目 名 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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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 试生产审批 |
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审批 |
县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