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1236931-5/2016-42120 | |
| 发文字号:沁政发〔2016〕22号 | 著录时间:2016-09-24 |
| 发文机关:沁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16-09-24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6〕3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6〕17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对应取消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受理的必要条件。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承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县政府落实晋政发〔2016〕3号和长政发〔2016〕17号对应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7项)
沁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县政府落实晋政发〔2016〕3号和长政发〔2016〕17号 对应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7项)
|
序号 |
国务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我省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我县审批部门 |
我县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我县处理意见 |
备注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
县发改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
2 |
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县安监局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 |
职业卫生 “三同时” |
|
|
县政府落实晋政发〔2016〕3号和长政发〔2016〕17号 对应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7项)
|
序号 |
国务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我省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我县审批部门 |
我县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我县处理意见 |
备注 |
|
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水土保持技术评估 |
县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
|
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水土保持监测 |
县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
|
5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县水利局 |
河道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生态环境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县政府落实晋政发〔2016〕3号和长政发〔2016〕17号 对应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7项)
|
序号 |
国务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我省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我县审批部门 |
我县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我县处理意见 |
备注 |
|
6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县国土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
7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由生态环境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县环保局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属“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子项 |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