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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17-42713 | |
| 发文字号:沁政发〔2017〕9号 | 著录时间:2017-05-10 |
| 发文机关:沁县政府办 | 主题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 |
|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应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电子政务 | 发布日期:2017-05-10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6〕55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7〕31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应承接5项,下放1项行政审批事项。
各有关单位要对照具体行政职权事项认真做好承接、下放工作。对承接的行政职权项目,要及时制定和公开行政职权流程图,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项目,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培训,确保下放落实到位。
附件: 县政府落实晋政发〔2016〕55号和长政发〔2017〕 31号承接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项)
沁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县政府落实晋政发〔2016〕55号和长政发〔2017〕31号承接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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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主体 |
改革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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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草种、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2006年农业部令第62号) 《草种管理办法》 (2006年农业部令第56号) |
县农业局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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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县农业局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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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农业部关于加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财发〔2010〕132号) |
县农业局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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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退耕还草草原权属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县农业局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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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临时占用草原、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征用使用草原等的审核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农业部令第58号) |
县农业局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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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再生育子女审批 |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14年修订) |
县卫计局 |
下放 |
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