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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0-02265 | |
| 发文字号:沁政办发〔2020〕38号 | 著录时间:2020-06-24 |
| 发文机关:沁县自然资源局 | 主题词: |
|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2007-2019年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工作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土地 | 发布日期:2020-06-24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经2020年5月2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进一步做好全县2007-2019年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照政策要求,厘清补偿标准
(一)应执行省定标准。按照山西省政府规定征地统一年产值全县平均标准,从2009年12月以后,沁县征地应按每亩16937元补偿安置标准执行;2013年6月份以后,应按每亩18738元补偿安置标准执行;2018年6月后,应按每亩22068元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二)应执行县定标准。根据沁县土地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补偿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通知》(沁土管〔1992〕4号)文件按要求,2009年12月之前全县征地统一按每亩7000元全县平均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三)实际执行标准。2013年之前全县统一按每亩7000元补偿安置标准执行;2013年按每亩13000元补偿安置标准执行;2018年6月份后,按每亩19000元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二、分年分类补偿,补齐差额部分
(一)按照2009年12月省政府规定的全县平均标准(16937元),对2007年1月-2013年6月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进行补差;
按照2013年6月省政府规定的全县平均标准(18738元),对2013年6月-2018年6月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进行补差;按照2018年6月省政府规定的全县平均标准(22068元),对2018年6月-2019年12月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进行补差;根据《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县2007年以来征地农民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沁政发〔2015〕29号)精神,每失1亩土地每年补偿200元(不足整亩以分计算,每失1分补偿20元),直至补齐省县标准差额部分为止。
(二)对连续补偿超过35年仍未达标准的被征地户,按照每失1亩土地每年补偿标准300元(不足整亩以分计算,每失1分补偿30元)执行,直至补齐差额部分为止。
三、规范操作流程,严格审核把关
所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乡镇被征地农民补偿情况的梳理、核实工作,并将梳理、核实情况经公示后分别报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审核。经部门审核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乡镇上报情况进行统一汇总,上报县政府研究审定。
四、筹措补偿资金,明确解决渠道
被征地农民补偿资金从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足额补齐。
五、如实核定补偿,及时拨付到账
县财政局根据被征地乡镇政府每年报表核实户数和金额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资金足额拨付到所涉乡镇,由所涉乡镇将补助资金拨付到补偿农户银行卡上。
六、压实工作责任,保障农民利益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切实以保障被征地农户利益为工作出发点,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逐村逐户核实情况,实事求是核准信息,严禁侵占、截留、挪用补偿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户征地补偿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坚决维护好被征地农民利益。
从2020年1月起,我县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定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