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办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1236931-5/2020-02265
发文字号沁政办发〔2020〕38号 著录时间2020-06-24
发文机关沁县自然资源局 主题词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2007-2019年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土地 发布日期2020-06-24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2007-2019年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经2020年5月2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进一步做好全县2007-2019年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照政策要求,厘清补偿标准

  (一)应执行省定标准。按照山西省政府规定征地统一年产值全县平均标准,从2009年12月以后,沁县征地应按每亩16937元补偿安置标准执行;2013年6月份以后,应按每亩18738元补偿安置标准执行;2018年6月后,应按每亩22068元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二)应执行县定标准。根据沁县土地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补偿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通知》(沁土管〔1992〕4号)文件按要求,2009年12月之前全县征地统一按每亩7000元全县平均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三)实际执行标准。2013年之前全县统一按每亩7000元补偿安置标准执行;2013年按每亩13000元补偿安置标准执行;2018年6月份后,按每亩19000元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二、分年分类补偿,补齐差额部分

  (一)按照2009年12月省政府规定的全县平均标准(16937元),对2007年1月-2013年6月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进行补差;

  按照2013年6月省政府规定的全县平均标准(18738元),对2013年6月-2018年6月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进行补差;按照2018年6月省政府规定的全县平均标准(22068元),对2018年6月-2019年12月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进行补差;根据《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县2007年以来征地农民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沁政发〔2015〕29号)精神,每失1亩土地每年补偿200元(不足整亩以分计算,每失1分补偿20元),直至补齐省县标准差额部分为止。

  (二)对连续补偿超过35年仍未达标准的被征地户,按照每失1亩土地每年补偿标准300元(不足整亩以分计算,每失1分补偿30元)执行,直至补齐差额部分为止。

  三、规范操作流程,严格审核把关

  所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乡镇被征地农民补偿情况的梳理、核实工作,并将梳理、核实情况经公示后分别报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审核。经部门审核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乡镇上报情况进行统一汇总,上报县政府研究审定。

  四、筹措补偿资金,明确解决渠道

  被征地农民补偿资金从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足额补齐。

  五、如实核定补偿,及时拨付到账

  县财政局根据被征地乡镇政府每年报表核实户数和金额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资金足额拨付到所涉乡镇,由所涉乡镇将补助资金拨付到补偿农户银行卡上。

  六、压实工作责任,保障农民利益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切实以保障被征地农户利益为工作出发点,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逐村逐户核实情况,实事求是核准信息,严禁侵占、截留、挪用补偿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户征地补偿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坚决维护好被征地农民利益。

  从2020年1月起,我县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定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图解: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2007-2019年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