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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0-07134 | |
| 发文字号:沁政办发〔2020〕11号 | 著录时间:2020-03-17 |
| 发文机关:沁县司法局 | 主题词: |
|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县本级15项证明事项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0-03-17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县政府决定取消县本级设定的15项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事项管理
各部门一律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自行设定证明事项,或者在法定证明事项之外增加证明材料。对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开具证明单位也不再开具。
二、切实加强配合
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推进证明事项清理成果落地生效。取消的证明事项中,需要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开放数据信息共享渠道;需要走访核实相关情况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反馈意见。
三、做好工作衔接
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科学确定取消后的办理方式,做好对接工作,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