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县直单位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00014349/2026-09363 |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2026-04-28 |
| 发文机关:沁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主题词: |
| 标题:沁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6-04-28 |
一、检查时间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二、检查范围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性互联 网文化单位、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演出举办单位、旅行社及其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在线旅游经营者、导游等。
三、检查事项
(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的检查。
2.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情况的检查,许可证载明事项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性的检查。
3.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4.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情况的检查。
5.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及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情况的检查。
6.接纳未成年人情况的检查。
7.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情况的检查。
8.场内巡查制度建设情况的检查。
(二)对歌舞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1.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的检查。
2.娱乐经营许可证持有情况、有效期情况与现场检查一致情况的检查。
3.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情况的检查。
4.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连接情况的检查(歌舞娱乐场所)。
5.《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存在情况的检查。
6.接纳未成年人情况及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情况的检查(歌舞娱乐场所)。
7.未成年人限入标志情况的检查(游艺娱乐场所)。
8.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情况的检查。
9.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情况的 检查。
10.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情况的检查。
11.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报告义务情况的检查。
12.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查情况的检查(游艺娱乐场所)。
13.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情况(游艺娱乐场所)。
14.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等经营活动的检查(歌舞娱乐场所)。
15.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版权情况的检查。
(三)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非经营性互联 网文化单位的行政检查
1.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所需条件的检查(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2.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情况的检查,备案信息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性情况的检查(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持有情况、有效期情况、与现场检查一致情况的检查(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
4.网站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标明情况的检查。
5.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是否变更,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变更之日起 20日内、非经营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变更之日起60 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备案 手续情况的检查。
6.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报文化和旅游部内容审查情况、在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批准文号情况的检查: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情 况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情况的检查(经营性 互联网文化单位)。
7. 自审制度有关情况的检查。
8.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其内容的检查。
9.违规内容处理及报告履行情况等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检查。
(四)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1.设立备案情况的检查(“多证合一”地区除外)。
2.经营含有禁止内容艺术品的检查。
3.经营禁止交易艺术品的检查。
4.艺术品经营单位禁止经营行为的检查。
5.艺术品相关信息标明情况的检查。 6艺术品交易信息保存情况的检查。
7.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经营单位义务、责 任等履行情况的检查。
8.艺术品进出口报批情况的检查。
9.境外艺术品展览活动报批情况的检查。
10.未经批准进口的艺术品销售、传播情况等艺术 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五)对艺术考级机构等的行政检查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持有情况及与现场一致情况的检查。
2.考级简章及其内容发布情况的检查。
3.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情况的检查。
4.考级简章、时间等信息备案情况的检查。
5.考级结果报送情况的检查。
6.社会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变动备案情况的检查。
7.委托的承办单位有关情况的检查。
8.社会艺术考级机构常设工作机构组建情况、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的检查。
9.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情况的检查。
10.考场回避制度的检查。
(六)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演出举办单位的行政检查
1.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情况、证件有效期情况及演出场所经 营单位持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情况的检查。
2.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获批情况,批准文件载明事项与现场情况一致性的检查。
3.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情况的检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向原备案机关重 新备案情况的检查)。
4.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检查。
5.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换证情况的检查。
6.营业性演出审批情况的检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对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检查。
7.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及演出名称、时间、地点、场次等信息重新报批情况的检查。
8.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等情况的检查;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检查。
9.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情形及危害未成年人身 心健康内容的检查。
10.有未成年人参与的营业性演出取得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情况以及影响其身 心健康情况的检查。
1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违规情况制止及报告情况的检查。
12.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为演员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等情况的检查。
13.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 际”等字样的情况的检查。
14.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行为的检查。
15.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提交相关证明情况的检查。
16.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记录或提交虚假书面声明情况的检查。
17.涉外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情况的检查。
18.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情况的检查。
19.在演播厅外从事节目录制审批情况的检查。
20.出售演出门票批准情况的检查。
21.现场演唱、演奏记录情况的检查。
22.拒不接受检查情况的检查。
2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七)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行政检查1.申请旅行社业务许可有关条件的检查。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有情况、有效期情况的检查。
3.经营出境游取得相关业务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4.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的检查,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与许可证一致情况的检查。
5.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检查。
6.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 终止经营后,向原许可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7.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检查。
8.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等情况的检查。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检查。
10.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情况的检查。
11.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情况的检查。
12.与旅游者签订及履行旅游合同情况的检查。
13.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情况的检查,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制止或者更换情况的检查。
14.组织不合理的低价旅游活动的检查。
15.
16.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中 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检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履行情况的检查。
18.旅游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等情况的检查,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检查。
19.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时,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情况的检查,安排的 导游、领队条件的检查。
20.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检查,要求 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相关费用的检查。
21.按期报告与导游劳动合同变更情况的检查,领队信息及变更按要求报备情况的检查。
22.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情况的检查,旅游者个人信息保护情况的检查。
23.根据国家发布的风险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情况的检查。
24.组织出境旅游,制作安全信息卡有关情况的检查。
25.可能危及出境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的检查。
26.组织境外旅游,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 目,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加以制止情况的检查。
27.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活动的检查。
(八)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1.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的检查。
2.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情况的检查。
3.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报告情况的检查。
4.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情况的检查。
5.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而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情况的监督检查。
6.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情况的检查。
7.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检查。
(九)对导游的行政检查
1.导游证持有情况及有效期情况的检查。
2.在导游等级考核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剽窃 他人研究成果、替考作弊、不遵守考场纪律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检查。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情况的检查。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情况的检查。
5.在执业过程中,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情况的检查。
6.按期报告与旅行社的劳动合同变更情况、依法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依法更换导游身份标识情 况的检查。
7.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情况的检查。
8.进行导游活动时,的检查,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 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检查。
9.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检查。
10.在执业过程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的检查。
11.在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时或者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 及时报告等检查;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文化和旅游 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 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检查。
四、实施依据
(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 年9月4日通过,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第一次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2021 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 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363号公布,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 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对歌舞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 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自2013年3月 11日施行。2022年5月13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 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 游部令第10号)第二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 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 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三)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非经营性互联 网文化单位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 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 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 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 的行为实施处罚。
(四)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 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 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 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 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五)对艺术考级机构等的行政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 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 令第57号)修订)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 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 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六)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演出举办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第一次修正, 2020年第二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4 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 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 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七)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 26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 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 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2号)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第42 号令)
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 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 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 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 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 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1 号令)
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 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八)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职责依法负责全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协调、监 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在线旅游经 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以及与 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实施监督检查,查处 违法违规行为。
(九)对导游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 26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 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 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 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五、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六、检查频次
对文化和旅游市场领域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按照风险等级设置,上限值:低风险2次;中风险6次;高风险12次。因投诉(举报)、转(交)办等线索发起的行政检查,不受此频次上限限制。
七、行政检查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执法检查规范要求,每次检查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在执法过程应当做到文明执法,且每次入企检查需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展执法检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法搜集证据,规范制作执法文书,重大执法决定严格按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执法结果按照要求及时公示。
(三)注重职能转变。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在执法过程中注重对企业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解读,二是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三是注重对企业的指导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八、其他事项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九、出版、印刷、电影领域的相关事项
本辖区内的出版经营单位、印刷经营单位、电影放映经营单位的涉企检查:
检查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各经营单位年度检查频次按照风险等级设置,上限值:低风险2次;中风险6次;高风险12次。
行政检查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执法检查规范要求,每次检查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在执法过程应当做到文明执法,且每次入企检查需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展执法检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法搜集证据,规范制作执法文书,重大执法决定严格按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执法结果按照要求及时公示。
(三)注重职能转变。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在执法过程中注重对企业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解读,二是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三是注重对企业的指导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其他事项: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