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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沁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山西省沁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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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沁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要求,适应辖区卷烟市场新发展、新特点,持续完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提升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严格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长治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沁县行政区域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指根据长治市沁县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业态标准以及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明确。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二章  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第四条 依法行政原则

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一方面要严格执行调研、审查、审议、通过、听证、备案、公布等法定程序,确保制定程序合法;另一方面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以外增设不合法、不合规的附加条件,确保规划内容合法。

第五条 科学规定原则

综合根据辖区内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实际因素,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布局模式,制定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六条 服务社会原则

以保障社会稳定、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为指引,以便利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要、避免过度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作为布局考量的关键因素,综合考虑社会特殊群体帮扶、民生工程建设和其他政策扶持等因素,科学调整布局标准,树立责任烟草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均衡发展原则

特别关注和认真研究所在辖区内人民政府关于城建的具体规定,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要坚持均衡发展、动态管理,确保零售点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保持相对稳定。要适时评估规划的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公布后实施。

第八条 受理在先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因素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三章  设定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主体资格条件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居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第十一条 经营场所条件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十二条 设定标准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以街道、城乡结合部、行政村(自然村)、各功能区域等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县城街道主要采取零售点间距标准设定,封闭式住宅小区、农村行政村(自然村)采取总量+间距标准设定;乡镇所在地行政村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按照间距标准设定。

雪茄烟零售点实行总量+间距管控模式,总量控制为3户,之间间距不得小于30米;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总量控制模式,总量控制为1户。烟草制品零售点、雪茄烟零售点、电子烟零售点互不作为相互间距测量的参照点。雪茄烟、电子烟零售点原则上不得变更许可范围,如增加卷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许可范围的,应按照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规定要求审批办理。

具体设定如下:

(一)定昌镇主要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按下列标准设置:

1.街道(巷子)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得小于30米;

2.封闭式居民小区或单位生活小区内按照总量+间距标准设置零售点,50户以内(包含50户)的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即前后、左右之间)不得小于30米。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小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或双向互通的,按第1项间距标准办理。居民住宅区的户数参考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二)乡镇政府所在地及管辖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按下列标准设置:

1.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得小于30米;

2.行政村(自然村)按照总量+间距标准设置,50户以内(包含50户)的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间距(即前后、左右之间)不得小于30米。

(三)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离(即前后、左右之间)不得小于50米。(不含贯穿于行政村、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

(四)风景旅游区、火车站、汽车站、高速服务区等所属区域内部卷烟零售点从严控制不得超过1个。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创建文明城市和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要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指经营场所是可变动或移动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认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申请人承诺,现场核实确认等方式进行。以下两种情况应认定为经营场所:一是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连接,在农村表现为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间有门相连,在城镇表现为一楼经营二楼住宿生活。此种“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的现象应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但必须在实地核查和测量营业面积时详细标明具体位置和面积,配备图示,申请人自愿签字确认;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指经营或存放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易燃易爆物品;森林、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等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电玩游戏机销售或者无人销售等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经营业态方面

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业态的与最近参照点之间间距距离不得低于300米,且不得享受优抚政策减免条件。

(五)特殊区域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以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 50米以内;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位于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 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游乐场(馆)等主要服务未成 年人的区域;

7.居民住宅楼、公寓楼内部。居民住宅楼一层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外部市政规划道路的,小区内居民住宅一层房屋产权改为商业性质且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内部通行道路的,公寓楼一层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外部市政规划道路或内部通行道路的除外;

8.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六)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划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可以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或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最小市场单元总量、特殊市场单元总量限制。

(一)不受布局标准限制的情形

1.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度假村或大型商超、购物中心(远离未成年人娱乐设施50米之外)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餐饮娱乐场所内,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商品展卖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2.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

“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无业或无稳定收入来源,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由受理部门核验烈士、因公牺牲军警、病故军警等相关证明资料后,可享受一次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或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最小市场单元总量、特殊市场单元总量限制的优抚政策。

    3.原址新办

(1)对组成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的,因持证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需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享受一次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或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最小市场单元总量、特殊市场单元总量限制的优抚政策;

(2)在原零售点经营地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新办申请的持证户。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以外类型经营主体的(享受残疾人优抚政策申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除外),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及网络故障、撤县改区行政区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以上情形在原零售点经营地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可以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或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最小单元格总量限制。

4.异地新办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涉及房屋拆迁、危房拆除等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无法经营,在两年内另选新址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辖区烟草专卖局调查属实,可享受一次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或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最小单元格总量限制。

(二)适度放宽间距标准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适当放宽间距和户数标准限制,限同一对象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1.根据国家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相关规定,对退役军人、持有残疾人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除外)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发证机关辖区内或全市范围内未享受过优抚政策,且申请时未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可享受一次适当放宽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2.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包括但不限于行人进出通道、应急通道、消防通道)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范围内的持证户,主动申请歇业后,另选新址或原址(幼儿园已搬迁、终止办学资质)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辖区烟草专卖局调查属实,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3.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品牌连锁便利店。需持有35类“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即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要求。经县级局审核,并向市局备案后,方可纳入“品牌连锁便利店”范围。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在有零售点总数限制的区域,按照总量控制规定户数执行。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不得放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中小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已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的幼儿园。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指“间隔距离”是指根据新设置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最近零售点之间的两者门中心之间的可通行最短测量距离,以遵守交通规则行人行走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在合理布局规划运行过程中,当制定合理布局规划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卷烟市场实际情况发生改变时,规划制定机关应当对合理布局规划内容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依法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由山西省沁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自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期满一个月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沁烟专〔2024〕6号)自动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沁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划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山西省沁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