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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1-11123 |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2021-04-07 |
| 发文机关:沁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主题词:农村 自建房 用作 经营场所 |
| 标题:关于沁县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登记事宜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1-04-07 |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行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6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进行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时,需填报以下材料:1、《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信息申报承诺书》(见附件1);2、《自建房方位示意图》(见附件2)。
附表1:《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信息申报承诺书》(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