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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8-05939
发文字号第四号 著录时间2018-08-02
发文机关沁县统计局 主题词
标题沁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四号)
主题分类统计 发布日期2018-08-02

沁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四号)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沁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沁县统计局

  2018年5月

  农民生活条件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县44299个农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房

  2016年末,全县99.0%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41971户,占94.7%;拥有2处住房的1837户,占4.1%;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58户,占0.13%;拥有商品房的2063户,占4.7%。

  农户住房主要为砖混和砖(石)木结构。住房为砖混结构的15344户,占34.6%;砖(石)木结构的15141户,占34.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709户,占3.9%;竹草土坯结构的8468户,占19.1%;其他结构的3637户,占8.2%。

  表1  住房数量与结构

 

数量(户)

比重(%)

按拥有住户数量分

   

拥有1处住房

41971

94.7

拥有2处住房

1837

4.1

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

58

0.13

没有住房

433

0.98

按住房结构分

   

 钢筋混凝土

1709

3.9

 砖混

15344

34.6

 砖(石)木

15141

34.2

 竹草土坯

8468

19.1

 其他

3637

8.2

拥有商品房户数

2063

4.7

  二、饮用水

  全县23354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52.7%;18646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42.1%;2123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4.8%;15户的饮用水为收集雨水,占0.03%;4户的饮用水为江河湖泊水,占0.009%;34户的饮用水为桶装水,占0.08%;123户饮用其他水源,占0.3%。

  表2  饮用水来源

 

数量(户)

比重(%)

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

18646

42.1

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

23354

52.7

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

2123

4.8

江河湖泊水

4

0.009

收集雨水

15

0.03

桶装水

34

0.08

其他水源

123

0.3

  三、卫生设施

  全县使用普通旱厕的39675户,占89.6%;使用卫生旱厕的3612户,占8.2%;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719户,占1.6%;使用水冲式非卫生厕所的123户,占0.3%;无厕所的170户,占0.4%。

  表3  家庭卫生设施

 

数量(户)

比重(%)

水冲式卫生厕所

719

1.6

水冲式非卫生厕所

123

0.3

卫生旱厕

3612

8.2

普通旱厕

39675

89.6

无厕所

170

0.4

  四、拥有耐用消费品

  全县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10.9辆,摩托车、电瓶车63.5辆,淋浴热水器7.6台,空调1.9台,电冰箱33.5台,彩色电视机98.1台,电脑20台,手机179.2部。

  表4  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单位

数量

小汽车

辆/百户

10.9

摩托车、电瓶车

辆/百户

63.5

淋浴热水器

台/百户

7.6

空调

台/百户

1.9

电冰箱

台/百户

33.5

彩色电视机

台/百户

98.1

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

   

有线电视接收

%

60.3

卫星接收

%

34.5

电脑

台/百户

20

手机

部/百户

179.5

上网手机比重

%

26.3

  注: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是指使用不同电视节目接收方式的户占拥有彩色电视机户数的比重。上过互联网手机比重是指上过互联网手机数量占登记户拥有手机总数的比重。

  五、主要生活能源

  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煤的30936户,占69.8%;主要使用电的8194户,占18.5%;主要使用柴草的35934户,占81.1%;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1484户,占3.3%;主要使用沼气的31户,占0.07%;主要使用太阳能的42户,占0.009%;使用其他能源的521户,占1.2%。

  表5  主要生活能源

 

数量(户)

比重(%)

柴草

35934

81.1

30936

69.8

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1484

3.3

沼气

31

0.07

8194

18.5

太阳能

42

0.009

其他

521

1.2

注:此指标每户可选两项,分项之和>100%。

  注:

  1.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做饭、取暖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电、太阳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粪等。

  3.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