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0-09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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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长治市人民政府网
(一)申请家庭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本县县城六大社区常住人口家庭,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实际居住。
常住人口需在划定保障区域(六大社区)实际居住,满足下列情形之一:①户籍归属县城六大社区,且在辖区实际居住;②非本县户籍,持有本县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在保障区域持续实际居住;③为本县户籍,但户籍不在县城六大社区,已在六大社区连续实际居住满3年以上。
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水电气缴费凭证、社区居住证明等佐证材料,证实实际连续居住情况,确保认定工作有据可依。
2.申请家庭常住成员,在我县六大社区、北寺上、小河、北石堠、南石堠、长胜、西渠上、良基、宋家沟、泊村、合庄村(随区划调整动态更新)范围内为无房户,或者自有私房(含承租公房)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及以下。
3.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或者低收入家庭。
4.家庭未享受福利分房、房改购房、集资建房、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未购买解困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未领取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
1.从申请受理之日向前追溯5年内,申请家庭通过自主买卖、有偿转让等自愿交易处置自有住房,转让住房折算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3平方米的;
2.其他不符合《沁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及省、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