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6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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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沁县行政审批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统一编制、联合审核、动态管理、全面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机制,确保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依规管理运行,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5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同步抄送上一级审改办。《清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及时承接认领。按照“应认尽认”“能领尽领”的原则,县相关部门应按要求承接、认领《山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省清单》)事项,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包含县本级和乡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022年年底前,完成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公布工作。
(二)明确编制范围。县(含乡镇)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不超出《省清单》范围,事项名称、主管部门、设定和实施依据、实施机关原则上要与《省清单》完全一致,不一致的要及时调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
(三)实行动态调整。县审改办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拟通过地方性法规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司法行政部门在草案审查阶段,应当征求审改办意见;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申请,审改办应当及时进行调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前准备。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上级清单做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相应调整。
(四)做好清单衔接。权责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划转目录清单等专项清单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有关清单要适时作出相应调整。健全审改办与其他清单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协同做好清单内容对接匹配。
二、逐项明确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按照制定公布的《清单》事项,逐项明确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具体包括:
(五)明确子项及业务办理项。要严格落实执行中央和省级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及业务办理项,对《清单》内由我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县直有关单位要根据设定和实施依据合理分列子项,并确定业务办理项,经县审改办审核,县政府同意后确定子项,并报省、市主管部门及审改办备案。
(六)严格执行全省实施规范。按照“最小颗粒度”的业务办理项或情形项,逐项、逐环节明确依据的审批层级、事项类型、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受理和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要求、年报要求、监管主体等内容,推动实现省、市、县行政许可事项“三级三十二同”。
中央和省级层面已经明确的实施要素,要严格保持一致,或者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优化调整;暂时难以统一确定的实施要素,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县级行政许可事项,由县有关单位确定实施要素,经市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审改办统一公布实施。
(七)全面修订完善办事指南。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县审改办要督促各部门及时更新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公布后不得随意增加申请条件、申报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条件,实际办理时限不得超过行政许可事项的承诺时限,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要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通过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改革措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三、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行政许可
(八)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要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布的办事指南等,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推进同一事项在不同层级和业务系统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同时,探索建立清单多元化运用机制,创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用场景,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九)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对于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登记、注册、指定、认定、认证、审定、年检、年报、监制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针对企业群众反映的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前置条件或将依法取消的许可事项变相交由下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继续实施等变相许可问题,加大整治力度,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四、持续加强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确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根据相对行政许可权改革实际,完善审管衔接备忘录,依法界定相关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逐项理顺职责分工,明确职责边界,确保审批监管工作有效衔接。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监管。有关部门就监管主体存在争议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十一)制定监管规则标准。县有关监管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对下放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主管部门要会同实施机关,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职责,逐项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防止一放了之。对取消或许可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逐项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防止监管缺位。
(十二)强化重点领域监管。对列入《清单》的事项,县有关监管部门要充分评估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其中,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
五、切实做好清单实施保障工作
(十三)加强清单管理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配齐配强审改工作力量,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县审改办要加强对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十四)加强清单实施监督检查。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运行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力度纠正清单之外“乱用权”等问题,切实维护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针对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实施变相许可等问题,主动加大监督力度,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十五)加强清单运用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了解改革进展情况,培育、发现先进典型,宣传报道好的经验做法,确保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责权限、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和运行流程宣传到位,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充分听取企业、群众等办事人员意见,引导社会预期,凝聚改革共识,创造良好改革氛围,真正使企业群众办事少跑路、更加方便快捷。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