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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

 时间:2023-02-15 11:19       大    中    小      来源: 税务局


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税率20%,比标准税率25%低5个百分点,优惠力度不大。条件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3、从业人数工业不超100人、其他80人,4、资产总额工业3000万、其他1000万。财税[2009]69号文件中对条件的概念作了明确的阐述。这便是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全部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属于基本税法,因此这项优惠是企业所得税基本而非临时性政策。这项政策的主要指标是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超过)税法规定条件的全额按照标准税率纳税,这样小微优惠与标准税率实质上构成了两级全额累进税率。

第一次变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实施时间,下同),应纳税所得额10万以下的,实际税率降为10%(所得减计为50%)。企业所得税变成了混合累进制,应纳税所得额10万以下10%(当然还得同时符合小微的其他三项条件,下同),10万以上30万以下超额累进20%,超过30万全额25%。
    第二次变动:2015年1月1日至9月30日,10%税率范围扩展至应纳税所得额20万以下。条件内容出现了技术性变动,月度改为季度指标。上述混合累进税率中的10万改为20万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次变动: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10%税率扩展至应纳税所得额30万,即全部小微企业的优惠税率都为10%,企业所得税又成了两级全额累进税率。
    第四次变动(同时也是小微企业条件的第一次变化):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小微企业的条件之一应纳税所得额从30万提高到50万,其他三项条件没有变化。因此文件将小微企业概念作了一次全面的表述。两级全额累进税率的第一等级上限从30万改为50万。
    第五次变动(小微企业条件的第二次变化):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从50万提高到100万,其他三项条件仍没有变。这次同样也把小微企业的概念表述了一次。全额累进税率的第一等级上限从50万改为100万。
    第六次变动(小微企业条件的第三次变化):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从100万提高至300万,不再区分工业和其他企业,从业人数统一为不超过300万,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税率为100万以下5%(所得减计为25%),100万以上300万以下10%。这样又成了混合累进税率,即100万以下5%(同时符合小微的其他三项条件,下同),100万至300万10%,超过300万的全额25%。
    第七次变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下的税率再减半,实际说率为2.5%,即上述混合累进税率中的5%改为2.5%。
    第八次变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税率降为5%(所得减计为25%)。这样三级混合累进税率分别为2.5%,超额5%,全额25%。
    目前状况: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下未明确延续,100万以上300万以下5%,300万以上全额25%。
    从2014年开始近十年来,小微企业优惠的力度完全超出常规,条件也在不断放宽,变动次数相当频繁,目前最低税率仅有法定税率的10%。其中有两次的变化不同寻常。第三次政策变化从2015年10月份开始,打破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周期。第八次在100万以下期限仍在2022年12月31日的情形下,直接将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期限延续到2024年12月31日。这样在税法条文层面形成了超额累退制,出现了政策倒挂的怪相。即真要按条文照本宣科的话,100万以下20%的税率,100万以上300万以下反而是5%。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不少纳税人的潜意识中已将其视为常态化的制度性安排,至少维持目前程度是自然而然的。其实这是有多重因素叠加作用的,除了小微企业在宏观经济层面重要性的强化外,还有近年助企经济纾困政策以及疫情的直接影响。现在三年疫情接近尾声,相关税收优惠已经开始出现退出的迹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就是明显的政策回调。由于纳税主体的虚拟性,普适性跨行业的优惠会深度侵蚀税基,比如简单设立关联小微企业就很容易使得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一定程度形同虚设。下一步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如何走向,会不会减弱优惠力度缩小适用范围甚至回到14年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幅度仍需要纳税人认真关注,并对其税收负担的影响作前瞻性的评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