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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电动自行车相关违法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时间:2024-07-23 16:36       大    中    小      来源: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电动自行车经营、维修单位和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监管,规范我县市场经营秩序,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文件精神,现就电动自行车在销售、维修等方面的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各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即CCC认证),严禁无证、冒用认证标志或伪造认证证书,禁止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三、各经营单位要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它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安全头盔等产品。

四、非法改装电动车往往没有经过专业的设计和测试,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如电池短路、起火等。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可能导致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改变,影响操控性能和制动性能,超速行驶时极易失去控制,发生交通事故。电池改装存在爆炸风险,非法改装的电池可能因充电后期产生腐蚀性酸雾,导致电缆接线腐蚀加速而断开,引发爆炸。改装后,电路可能不稳定,容易在充电或行驶过程中出现短路,引发自燃。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摘录:

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摘录:

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摘录:

第十七条 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此告诫各电动自行车经营、维修单位严禁擅自改装原厂电器配件、拆改限速(包括解码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使用伪劣蓄电池等配件进行改装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增强产品鉴别力,不要贪图便宜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您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或7022701进行投诉举报。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