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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65652 | |
发文字号:沁巩固衔接组办发〔2023〕22号 | 著录时间:2023-11-25 |
发文机关:沁县乡村振兴局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印发《沁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11-25 |
各乡镇及县直相关单位:
现将《沁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沁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13日
沁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工作,管好、用好、维护好我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发挥好就业保障作用,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推动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二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县、乡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各部门和村委具体开发,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性、辅助性岗位。乡村公益岗位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村级公益岗(含光伏公益岗、使用就业资金安置公益岗和其他类公益岗);二是乡镇就业服务公益岗;三是永久性公益林管护公益岗。
第三条 村级光伏公益岗位是指全县有光伏帮扶收益的行政村,以光伏帮扶产业到村收益为主要资金来源,安排有意愿、有劳动能力且无法外出、无业可就、无固定收入的农户以及家庭中的弱劳动力、半劳动力上岗,优先吸纳脱贫户、监测户实现就近就地就业所设置的非营利性社会公共服务岗位。其他类公益岗位是各行政村利用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根据本村工作需要设置的非营利性社会公共服务岗位。
第四条 使用就业资金安置的乡村公益岗是指为统筹加大公益性岗位支持力度,由全省统筹开发,沁县结合县情实际设立的使用就业资金进行安置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脱贫户、监测户和易地搬迁安置群众中弱劳力、半劳力和年龄偏大、技能偏低、市场化难以就业的劳动力。
第五条 乡镇就业服务公益岗位是指为加强全县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动农村劳动力就业增收而设立的岗位。乡镇就业服务公益岗位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或家庭困难、靠借贷上学以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使用就业资金安置的乡村公益岗优先安置脱贫户、监测户和易地搬迁安置群众中弱劳力、半劳力和年龄偏大、技能偏低、市场化难以就业的劳动力。
第六条 永久性公益林管护岗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建立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管护体系,完善管护制度,设置岗位管理,实施划分管护责任区,落实管护措施,建设管护站点,聘用管护人员进行生态林区管护的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当地脱贫户、监测户、林权权利人。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村级光伏公益岗位主要设置电站管护员、乡村网格员、便民服务员、政策宣传员、保洁绿化员、养老护理员、信息统计员、资产维护员、安全管理员九种类型。其岗位任务是:
电站管护员:承担村级电站日常管护、数据监测统计、电站组件清洁、场区杂草异物清理、电站安全防护工作。
乡村网格员:承担村里网格区内信息统计、监督管理、情况汇总,协助村两委管理本村具体事务。
便民服务员:承担办理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证照代办、咨询指南、公益事业、致富发展、文明建设、特色文化等服务事项。
政策宣传员:承担各类矛盾纠纷调解,负责村内红白理事、村规民约监管,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宣讲等。
保洁绿化员:承担公共区域、主干道的卫生保洁,清理和转运村庄垃圾,负责乡村环境卫生整洁,园林绿化、修剪、护林防火等。
养老护理员:承担村里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员、厨师等工作人员,以及为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独居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巡防关爱、安全监护等。
信息统计员:承担采集村内基础信息、数据填报、统计报表、系统录入,以及村内各类台账、档案资料整理归档等。
资产维护员:承担村级文化广场、爱心超市、乡村舞台、农村书屋、公共厕所、服务中心、田间道路等公共场所维护管护,负责健身器材、路灯、村民饮水工程等公共资产设施巡查维护管理等。
安全管理员:承担本村治安动态管理、食品安全监督、房屋建筑安全摸排等任务,包括卫生防疫、疫情防控、防汛防洪、自然灾害预警等安全防范。
使用就业资金安置的乡村公益岗和其他类公益岗位根据工作实际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 乡镇就业服务公益岗主要职责是做好辖区劳动力特别是脱贫劳动力信息调查、统计、归集工作;宣传就业创业培训政策,为劳动力提供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一条龙”服务等。协助县人社部门开展社会保障工作,督促用工单位进行用工登记,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工作;协助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永久性公益林管护公益岗的主要职责:一是宣传林业和公益林相关政策法规、森林消防知识等,维护公益林护林及森林消防标志与设施;二是在管护责任区进行日常巡护,做好巡山记录,巡视监控火情发生;三是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天气应加强巡查管护密度,做好特殊人群的监管;四是制止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征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发现森林病虫害及可疑病死木、枯死木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等职责。
第四章 岗位待遇
第十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规范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建立县级统筹、乡镇实施、村级统管的管理运行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村级光伏公益岗位综合衡量村集体光伏收益情况、岗位劳动力强度、技术含量等因素,制定每个岗位工资发放标准,原则上公益岗位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300元。使用就业资金安置的村级公益岗由乡镇和村级组织负责统筹管理和日常监管,每月定期将考勤结果报县级人社部门。村级其他类公益岗位根据各村实际制定岗位工资标准,由村级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乡镇就业服务公益岗位人员和使用就业资金安置的乡村公益岗位人员待遇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上级文件标准确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永久性公益林管护公益岗报酬由县林业局根据管护难易程度,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标准及相关规定确定发放岗位工资。
第五章 人员选聘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选选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吃苦耐劳,爱岗敬业。
2.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特殊情况年龄可放宽到65周岁。
3.结合岗位需求、专业特点,可具体确定选聘人员条件。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程序: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培训、备案等。由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1.公告。用人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公开发布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2)选聘范围、程序、方式;
(3)岗位职责、岗位报酬;
(4)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项。
2.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用人单位或指定地点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3.审核。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召开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确定。
4.公示。用人单位对拟聘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在醒目位置或者网上进行张榜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5天。
5.聘用。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选聘人员签订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书)。
6.培训。聘用人员确定后,用人单位要组织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7.备案。选聘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整理完善选聘相关资料,建立公益岗管理使用台账,并向县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十六条 各乡镇、村、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检查考核,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落实其他相关惠农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不履职尽责的、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优亲厚友、空岗挂岗、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不认真履行公益性岗位职责的;
(二)刑事犯罪的;
(三)终止就业需求的;
(四)由他人长期顶替上岗的;
(五)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
(六)经认定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
第十八条 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凡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不合格人员,用人单位提出建议,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取消其服务资格,并停发岗位补贴。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空缺时,由用人单位及时提出补充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程序聘任。凡有人员退出时,用人单位在当月月底前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停止发放岗位报酬。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村级光伏公益岗位工资由本村光伏帮扶产业收益资金解决,村级其他类公益岗位工资由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解决;使用就业资金安置的公益岗和乡镇就业服务公益岗人员工资待遇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永久性公益林管护公益岗人员工资待遇由沁县林业局解决。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对选聘过程公告、公示等环节采取拍照、摄影等方式,做好纪实留存。上级主管部门对选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反映的选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核实、查处,对反映的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聘用人员,取消聘用资格。各上级主管部门定期对用人单位日常管理、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以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各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公益岗位设置管理开展排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及时清退条件不符人员,坚决纠正公益岗选聘不严、监管缺失、工资拖欠以及“泛福利化”“平均分配”等问题。
第二十三条 乡村两级、各用人单位要健全完善公益岗人员档案管理,包括研究会议记录、公益岗位人员花名册、聘用人员协议、岗位工资发放表或银行账单、公告公示情况等资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沁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