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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3-65648 | |
| 发文字号:沁巩固衔接组办发〔2023〕10号 | 著录时间:2023-08-25 |
| 发文机关:沁县乡村振兴局 | 主题词: |
| 标题:关于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8-25 |
各乡镇、县乡村振兴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妇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山西省乡村振兴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晋乡振发〔2023〕31号),现就我县加快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统揽,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敬业、精益、专注、创新”的工匠精神,立足区域资源和特色产业优势,尊重市场发展趋势,顺应人才成长规律,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乡村工匠培育机制,通过挖掘培养一批、传承发展一批、提升壮大一批乡村工匠,着力激发广大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创新创造活力,带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文化振兴、人才振兴,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重要支撑。
(二)目标任务。分类分层精准施策,广泛挖掘培养传统技能技艺人才,活态传承发展优秀传统乡土文化,提高乡村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激发乡村工匠内生动力,辐射带动农民群众创业就业和持续稳定增收,促进“人人持证、技能沁县”建设。“十四五”期间,乡村工匠培育、支持、评价、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乡村振兴部门统筹、多部门协同推进的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机制有效运行。结合实际,把乡村工匠培育工程与特色产业发展、职业技能培训、打造劳务品牌、乡村文化旅游和非遗传承保护结合起来,围绕国家“双百双千”培育工程,全县培育认定一批乡村工匠,遴选市级乡村工匠名师,力争在省级乡村工匠名师遴选,国家级乡村工匠名师、大师遴选中入围一批沁县乡村工匠,培育组建服务乡村振兴的乡村工匠队伍。鼓励设立一批乡村工匠工作站、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扶持乡村工匠领办创办特色企业,打造沁县特色乡村工匠品牌。
二、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认定范围。乡村工匠主要为县内从事传统工艺和乡村手工业,能够扎根农村,传承发展传统技艺、转化应用传统技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创业就业,推动乡村振兴发展的技能人才。结合我县实际,主要从刺绣印染、纺织服饰、编织扎制、雕刻彩绘、传统建筑、金属锻铸、剪纸刻绘、陶瓷烧造、文房制作、印刷装裱、漆器髹饰、民间酿造、勾调技艺、特色食品制作、中药炮制、器具制作、面塑工艺等领域中产生。
可结合实际拓展认定范围。如需拓展认定新传统技艺技能,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及佐证资料,经市级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后报省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组织审定,按管理职责由省级责任部门批复认定。
(二)认定资格。乡村工匠应具备以下条件: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艺双馨、个人信用记录良好;能传承工匠精神,从事本行业及相关产业5年以上,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带动当地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效果明显的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和非遗传承人等。推荐参加市级乡村工匠名师原则上从乡村工匠中产生,要求技艺精湛且在一定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对技艺传承和带动引领乡镇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三)认定程序。乡村工匠的认定按照自下而上、公开公示程序进行。一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各相关单位、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推荐,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意见由乡镇乡村振兴部门做好初步审核,统一收集后上报县乡村振兴部门。二是县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采取技能比赛、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评选,报市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三是参加市级乡村工匠名师遴选的人选由县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推进小组组织推荐。
三、重点工作
(一)挖掘乡村工匠资源。各行业部门结合实际,深入挖掘有传承基础、规模数量、市场需求、社会价值、发展前景的传统工艺,发现一批有培养潜力的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认定一批技艺精湛、带动产业发展能力强的乡村工匠,分类建立乡村工匠目录清单,定期开展普查行动,实施动态管理。
(二)构建乡村工匠培育机制。各乡镇可结合实际,鼓励支持乡村工匠设立乡村工匠工作站、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开展师徒传承,传授传统技艺;各行业部门、各乡镇可结合实际,制定专项研培计划,探索产教研相结合的培育模式,提升乡村工匠技艺水平与创新能力。各行业部门统筹各类培训资源,分层次分类别对乡村工匠开展技艺提升、主体创办、品牌打造、电商营销等能力提升培训。各相关职业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强传统工艺特色专业建设,开发精品课程,对乡村工匠开展学历和非学历提升教育培训,培养传统工艺专业人才。鼓励和支持聘请富有一线工作经验的乡村工匠名师、大师进学校、进课堂,构建传统工艺传承教育体系,弘扬优秀传统文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组织开展乡村工匠培训、交流,带动更多人员参与,厚植社会基础,提高乡村工匠的职业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
(三)实施乡村工匠培育工程。“十四五”期间,紧扣国家实施“双百双千”培育工程,力争做到有县级工匠、有市级名师、有省级创新大师,鼓励各行业部门、各乡镇持续挖掘提炼更多的特色乡村技艺与技能,培育壮大乡村工匠基础人才规模,着力打造一批技艺技能水平精湛、带动产业就业作用明显、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乡村工匠和乡村工匠名师、大师队伍。积极探索乡村工匠特色学徒制,依托乡村工匠工作站、名师工作室和大师传习所开展师徒传承、提升乡村工匠技艺、创作传统工艺精品、转化技艺研究成果,充分发挥乡村工匠引领作用,传承发展创新传统技艺,带动特色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为推动乡村振兴提供人才保障。
(四)支持创办特色企业。鼓励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围绕乡村振兴示范创建,打造“工匠园区”。鼓励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结合“一县一业、一乡一特、一村一品”产业,利用现有产业园区、创业园区、零散空地等存量资源,成立乡村工匠产业孵化基地,打造众创空间。扶持一批基础条件好、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就业帮扶车间、非遗工坊、手工基地等提质增效发展壮大,着力推动“小规模、小作坊”向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培育乡村传统工艺龙头企业与新型经营主体,赋予产业发展新的活力,推动乡镇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乡村工匠自主创业,领办创办特色企业。健全乡村工匠创办的经营主体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发挥其促进就业、带动增收的作用。
(五)打造乡村工匠品牌。鼓励文旅企业、职业院校和社会组织等与乡村工匠合作,传承发展、守正创新,出精品、树品牌。鼓励乡村工匠依托我县特色产品加工企业与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打造一批校企合作品牌项目。鼓励通过举办乡村工匠技能比赛、产品展览展示等活动,加大乡村工匠品牌宣介力度,讲好乡村工匠品牌故事,提升品牌公信力,扩大市场占有率。
(六)完善乡村工匠评价体系。县乡村振兴部门要牵头,组织各行业部门结合特色优势产业和传统技艺项目,制定适合我县发展的乡村工匠相关职业(工种)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建立健全具有地域特点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乡村工匠技能分类分级评价体系,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技能认定体系。开展乡村工匠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对符合专项职业能力要求的项目,鼓励制定符合乡村工匠特点的乡土人才技能评价标准条件和程序,建立完善以实操能力为导向,实用技能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结合业绩贡献、经济社会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多层次综合评价方式。
四、激励措施
(一)支持乡村工匠培育。各行业部门、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和职能,将乡村工匠与特色产业发展、致富带头人培育、职业技能培训、乡村建设等统筹谋划,充分发挥职业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作用,集中力量支持乡村工匠培育工作。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根据山西省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建强相关专业,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开发优质课程、教材等资源;指导学校发挥专业优势,主动承担本地传统工艺相关培训任务,提升乡村工匠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学校设置传统工艺相关专业、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传统工艺专业人才。鼓励乡村手工业者、乡村工匠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技能等级评价认定。住建部门组织开展“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培训,常态化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乡村工匠参加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对参加教育培训的脱贫人口、防返贫监测对象、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支持。对参加“三晋新农人”创业创新竞赛活动和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的乡村工匠,优先予以培训指导。
(二)扶持发展特色产业。统筹利用金融、保险、用地等产业帮扶政策,支持乡村工匠发展特色企业。对乡村工匠以及乡村工匠名师、大师领办创办的传统工艺特色产业发展项目,经严格论证审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统筹使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定点帮扶资金,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拓宽宣传渠道、扩大消费市场,促进山本地乡村工匠产品走向更广阔的市场。对乡村工匠领办创办的乡村工匠工作站、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开展师徒传承、研习培训、示范引导、精品创作、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特色产业项目等,按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金融机构给予的信贷支持。按规定落实就业帮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防返贫监测对象,给予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对普通农户给予富农产业贷支持。支持乡村工匠、乡村工匠名师、乡村工匠大师发展产业、兴办企业。结合实际,出台扶持乡村工匠发展的支持政策。
(三)加大人才支持力度。支持鼓励返乡青年、大学生、职业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致富带头人等群体参加乡村工匠技能培训,列入乡村工匠后备人才库。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工匠参加职称评审,文化和旅游部门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工匠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评选范围,妇联可按照有关规定在进行城乡妇女岗位先进集体(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时对乡村工匠适当倾斜。在县级职业技能大赛、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巾帼创新创业大赛等比赛中,优先推荐乡村工匠名师参加技能展示和技能比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工匠培育工作,将其作为乡村人才振兴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各方力量,落实相关工作。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统筹组织乡村工匠培育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乡村工匠培育认定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日常管理监测。各级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妇联等部门负责本领域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挖掘摸排和乡村工匠组织推荐、资格审核、评选认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二)建立工作机制。成立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推进小组,由县乡村振兴部门牵头,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妇联等部门参加,研究乡村工匠培育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推进乡村工匠和县级乡村工匠名师评选组织、赛事举办、资格认定等事宜。培育推荐更多省县级优秀乡村工匠。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推进小组要加强指导和工作调研,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确保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监测评估。县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动态监测评估,对乡村工匠技艺传承、促进就业、品牌培育、带动特色产业发展等进行评估,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不再从事技艺传承、不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发展产业的,予以清理退出;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认定纳入。健全评选监督、回避机制,确保评选过程阳光透明。引导乡村工匠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与绩效管理,将乡村工匠带动特色产业发展和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等实绩作为乡村工匠认定、评优晋级的主要依据。
(三)强化宣传推广。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乡村工匠培育政策,调动乡村工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举办乡村工匠主题宣传推介活动,选树乡村工匠先进典型,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崇尚技能、学习技能的良好氛围,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关注、参与和支持乡村工匠培育工程。
沁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