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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02961
发文字号 著录时间2026-01-30
发文机关沁县人民政府 主题词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6-01-30

沁县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政策由全域禁放调整为重点区域禁放、其他区域限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一)禁止燃放区域:东至太焦铁路,西至208国道,南至城南沁馨家园,北至武沁铁路。

(二)除划定禁放区域外,以下地点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文物保护单位;

3.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4.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100米内;

5.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场所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桥梁、隧道等;

6.加油(气)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输气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100米内;

7.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及其林坡边缘外延300米范围内,包括林区内居民点、村庄、仓库、重要设施;

8.公园、湿地、景区(取得焰火燃放许可的除外);

9.设有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

10.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预警区域;

11.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品类

(一)限制燃放区。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各乡镇、村(居)委会结合辖区开阔场地、人口居住、环境空气质量等情况,在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科学划定集中燃放点。县城禁止燃放区域外设置2处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分别为:沁馨家园小区往南300米范围内、梁家湾水库大坝往南300米范围内。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到集中燃放点燃放烟花爆竹。做好集中燃放点应急物资储备及燃放安全管理。

(二)燃放时间:在限制燃放区内,元旦、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二月初二全天允许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燃放品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

本通告所指燃放品类标准,自2026年5月1日起自动适用《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25相关规定。

三、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一)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在建(构)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向人群、车辆、建(构)筑物、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以及易燃易爆物品投射、抛掷烟花爆竹。

(四)未成年人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下燃放烟花爆竹。

(五)限制燃放区域内应设立集中燃放点,引导群众在集中燃放点有序燃放。

(六)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应立即停止燃放,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及时拨打119、120等应急电话求助。

(七)燃放烟花爆竹后,要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大型焰火燃放管理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公安局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在禁放区、限放区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公安局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进行燃放。县公安局应当加强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要求

(一)各乡镇要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全面纳入基层网格化社会治理范畴,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宣传、教育、监督。

(二)县公安、住建、应急、市场、交通、生态环境、消防、文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三)禁限燃放区域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村(居)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周边具体范围要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要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110、7021890。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有关烟花爆竹燃放政策方面的问题,可在工作日时间8:00-12:00、14:30-18:00咨询县应急管理局。咨询电话:0355—702390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26日发布的《沁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县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沁政安办发〔2020〕29号)同时废止。

                                                                                                                                                          沁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