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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31697 | |
发文字号:沁政发〔2024〕4号 | 著录时间:2024-04-25 |
发文机关:沁县政府办 | 主题词: |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4-25 |
示范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沁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沁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政府依法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令)、《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的通知》(中发〔2021〕33号)、《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省市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二章 基本原则
三、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在县委领导下进行决策。
四、坚持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五、坚持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六、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一般通过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党组、班子会议集体决策,必要时可以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需提请县委或县人大的按照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报县委或县人大审定或作出决定。
第三章 决策范围
七、重大事项决策,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的重大决策;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大部署;贯彻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三)财政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
(四)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业规划。
(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长期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重大舆情控制。
(六)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安排方案、其他重大投资计划、项目及调整。
(七)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扶持政策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八)自然资源管理、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九)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十一)县政府对外签订的重大协议(含附属合同)。
(十二)县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以及制定或修改重大规范性文件等其他重要事项。
(十三)县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调整、产权转让等涉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的事项。
(十四)加强县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十五)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由县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八、重要人事事项,包括:
(一)依照法律法规需由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事事项。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需由县政府提名、任免、处分等人事事项。
(三)对政府系统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重要考核、奖惩事项。
(四)其他需县政府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事项。
九、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一)涉及县政府(财政)投资或配套资金的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包括其年度安排计划涉及重大调整的。
(二)涉及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每年年初确定的为民办实事项目,包括其年度安排计划涉及重大调整的。
(三)城市建设重大项目、涉及重大征迁项目。
(四)县政府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由县直部门举办或承办的涉及面较广的文化、体育、旅游、商务等重大活动方案。
(五)其他需县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十、大额资金使用,经县政府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提请县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决定。包括:
(一)县本级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类项目的年度资金安排方案。
(二)县本级年度追加的单项支出额度较大的财政资金安排。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县属国有企业单个项目投资(含资产收购)额度较大的投资事项。
(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县属国有企业之间以抵押、质押、租赁等方式进行的资金筹措和借款行为,单笔额度较大的融资事项。
(五)县属国有企业处置价值额度较大的资产事项。
(六)研究县级财政暂付性款项、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政府债券使用等事项。
(七)其他需县政府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十一、需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查酝酿准备。提交会议研究的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前准备。会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掌握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专业性、技术性或风险性较强的事项,根据实际需要,可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风险评估和综合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事项,主办部门按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需征询县人大、政协意见的事项,应附上县人大、政协的意见。
(二)确定研究事项。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的部门、单位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县政府办收集汇总、对会议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办理意见后,报县长审定;经县长确定的会议议题进入决策程序。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处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县政府办要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各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参会人员(涉密相关资料除外),确保参会人员会前有一定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三)集体讨论决定
1.参会人员。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均得参加,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因故未到会的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县政府办、财政局、审计局和司法局固定列席县政府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负责人列席会议。
2.讨论表决。会议由县长或由县长委托县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以下简称常务副县长)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要逐一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3.作出决策。落实“一把手”末位表态,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对讨论议题应到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的,方可形成决定;对讨论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形成纪要。县政府办负责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相关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如实记录,存档备查。必须公开的事项按规定公开,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四)执行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副县长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县长明确一名副县长牵头。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县委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执行集体决策的意见。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或变更决策的,应按程序重新作出决策。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十二、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十三、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县政府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列入班子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十四、县政府办(督查机构)应牵头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报告。
十五、“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不得对外公布宣传;对集体决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事项,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已研究决定的,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应按要求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故意拆分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规避集体决策的。
(三)在“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造成决策错误的。
(四)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六)在执行决策中出现人事、资金、项目等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报告或按决策程序研究的。
(七)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十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未明确的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与上级新出台规定事项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和有关要求为准。
图文解读:“三重一大”决策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