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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2-32011 |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2022-05-31 |
| 发文机关:沁县医疗保障局 | 主题词: |
| 标题:医保局:【织密基金监管网 共筑医保防护线】冒名就医不合法,莫用他人医保卡 | |
|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 发布日期:2022-05-31 |
今年4月是全国第4个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营造“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的社会氛围,国家医疗保障局制作了动漫宣传片,希望通过简单易懂的方式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医保政策规定,也请大家在看病就医时擦亮双眼,与我们共同做好医保基金的“守门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