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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08269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2022-12-28 |
发文机关:长治市税务局 | 主题词: |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2-12-28 |
享受主体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优惠内容 |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享受条件 |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