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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50070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2022-08-12 |
发文机关: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词: |
标题: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2022年下半年实行阶段性优惠电价政策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2-08-12 |
2021年10月19日起,我省全面取消工商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近日,为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在我省范围内对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不含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的电力用户)实行阶段性优惠电价的政策。
为使我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享受阶段性优惠电价政策用户切实享受政策红利,提高用户政策知晓度,市发展改革委对政策做进一步解读。
优惠政策的范围和时间。国网长治供电公司在计收代理购电的用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不含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的电力用户)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电费时,用电价格在当月《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所列标准基础上,平段电价统一按每度电降低3分钱执行,分时电价标准相应调整。
用户具体电价查询方式。可通过国网长治供电公司各营业厅、网上国网App、95598网站、国网供电公司企业门户等方式进行查询。
由转供电主体负责转供的终端用户电价。国网长治供电公司代购的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同步将电价优惠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终端用户执行优惠后相应转供电价标准。转供电主体应按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的平均电价加合理损耗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即:终端用户电价=平均电价/(1-损耗率)。平均电价指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税价合计电费总额除以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0%。转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低于10%的,按实际损耗计算。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应按月抄表算费,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结算周期应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周期保持一致。各转供电主体应同步主动向全体终端用户公示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及电费总额、总电量、平均电价和终端用户用电量及电费金额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