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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9-30915
发文字号 著录时间2019-11-05
发文机关沁县水利局 主题词
标题解读:《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三个责任”体系的通知》
主题分类水利水务 发布日期2019-11-05

解读:《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三个责任”体系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原文链接:《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三个责任”体系的通知》

  现就《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三个责任”体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按照《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和《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建立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工作的通知》(晋水农水〔2019〕6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农村供水设施情况,由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三个责任”体系的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1、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三个责任”包括管理主体责任、监管责任。

  主体责任单位:沁县人民政府。责任人:县政府分管水利副县长。职责:统筹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机制保障、管理机构、工程建设、县级配套资金及维修养护资金落实,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监管责任单位:沁县水利局。责任人:县水利局局长负责。职责:负责编制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2、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三个责任”包括管理主体责任、监管责任、运行管理责任。

  主体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各乡镇乡镇长。职责: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机制保障、管理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监管责任单位:各乡镇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责任人:各乡镇水利水产员。职责:负责做好本乡镇所辖农村饮水工程规划等前期工作,指导、监管所辖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工程建设维修养护、运行管理工作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运行管理责任单位:各村委会、各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站。责任人:各村委会主任,各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站负责人。职责:负责落实运行管理维护人员、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做好水源巡查保护、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落实供水设施维修养护经费并按相关规范要求,及时对工程进行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集中供水工程供水的村庄,村委与供水站按照各自所属供水设施产权分别履行以上职责(集中供水工程的主体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包括水源、调蓄水池、干支管道、提水机电设备等。设在各村的总水表、总闸阀向村内居民供水的输配水管网及配套设施产权归受益村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