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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19-10991 |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2019-02-05 |
| 发文机关: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标题:解读:《沁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应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2019-02-05 |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持续推动简政放权,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县政府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理由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8〕3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8〕39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8〕81号)及《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8〕82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应落实取消本级行政职权事项6项,承接2项。
二、主要内容
结合我县实际,经认真梳理对接,确定县本级对应落实取消本级行政职权事项6项,承接2项。其中承接2项(县公安局1项,县环保局1项);取消6项(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3项,县环保局1项,县交通运输局1项,县农机机械中心1项)。
三、相关要求
对应落实行政职权事项后,县有关部门要按程序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行政职权廉政风险防控图,及相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和行政审批等事项前置申请材料、年审年检、政府指定培训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