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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沁政办发〔2024〕25号 | 著录时间:2024-09-24 |
发文机关:沁县人社局 | 主题词: |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9-24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及《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0〕2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补贴对象范围与方式
(一)补贴对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含)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在册农村居民。补贴对象年龄以土地补偿公告日为基准日,以本人身份证出生时间为准。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补贴对象范围:各征地项目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时已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和在校学生;土地确权证书发放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到土地的人员;未审核土地申报手续以及土地流转后所产生的人员;非法征地以及私自租赁土地等所产生的人员;其他不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
(二)失地范围
1.全部失地是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不含0.3亩)。
2.部分失地是指剩余土地面积人均高于0.3亩(含0.3亩)。
3.多批次征地的,按该农户承包地总面积分别计算失地比例,累加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度全部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4.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三)补贴方式
1.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应将征地面积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居)委会审核。由于并户、分户、嫁入、嫁出等原因造成人员变动的,补贴对象以土地补偿公告日当天的在册农村居民为准。征地获批后,户口迁出的,且在本村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补贴。
2.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涉及到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人(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纳入补贴范围)。首先确定保障人数,根据保障人数测算补贴资金。具体分配办法,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各乡镇、村(居)委会也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镇(乡)一策、一村一策”的灵活办法,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具体分配方案,确定补贴对象名单。
(四)计算办法
1.征收承包到户土地
⑴承包到户失地比例=失地面积÷家庭总承包地面积(尾数保留两位小数)。
⑵对全部失地的,补贴标准为征收土地时我县上一年度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39倍。
⑶对部分失地的,补贴标准为征收土地时我县上一年度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39倍×失地比例。
2.征收未承包到户土地
⑴未承包到户保障人数=本次所征农用地面积÷(二轮承包时原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总面积÷符合参保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尾数保留为整数)。
⑵未承包到户保障金额=保障人数×征收土地时我县上一年度城市月低保标准×139倍。
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筹资标准
1.征收承包到户土地的,由县政府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县上一年度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39倍;对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我县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地比例。
2.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土地的,由县政府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筹资标准为保障人数乘以我县上一年度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39倍。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确定。
(二)资金管理
1.属单独选址项目的,在征地报批前,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预存入县财政局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
2.属分批次项目的,在征地报批前,由县政府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预存入县财政局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
3.征地项目获批后,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函告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缴款单位据实结算,多余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原渠道退还。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原渠道退还。
4.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资金划转与记账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县财政部门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单,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项目下。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六、新老政策衔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实施前(2019年1月31日前),征地项目获批后已完成供地,但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的遗留问题,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老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22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发〔2008〕89号)精神,相关村(居)委会可结合自身实际,按照“一镇(乡)一策、一村一策”的办法,在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及资金分配办法,报乡镇政府审核后,统一报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组批准后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实施后(2019年1月31日及以后),所有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项目用地(不含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均应按照本意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原则,由于征地情况复杂,具体标准、资金筹集、支付方式等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并结合征地实际情况执行。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成立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组长由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同时各乡镇也要成立工作专班,乡镇长担任组长,分管人社工作的副乡镇长担任副组长,驻乡镇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二)落实工作职责
征地涉及村(居)委会负责对拟征收土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据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表》,拟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并履行必要的告知、公示等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指导审核确认征地涉及村(居)委会制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对征地涉及村(居)委会的报审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并报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或批次征地面积的审核。
县财政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
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负责被征地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等事项的变更。
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身份确认。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我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审核,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的复核与最终确认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项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会议纪要中要予以确认和说明。
(三)坚持“先保后征”
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的,以及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的及补贴金额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县自然资源局不得组卷上报,县政府不予实施供地。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如国家及省、市政府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国家及省、市政府新的规定执行。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图文解读: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