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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4-39276 | |
| 发文字号:沁政发〔2024〕21号 | 著录时间:2024-08-12 |
| 发文机关: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8-12 |
县示范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省、市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县委领导下,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清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确保中央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
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协助县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县政府办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县政府办副主任按照工作分工协助副县长开展工作。
县长出差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务。
六、县政府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推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七、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市、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人民至上、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守正创新、清正廉洁等原则。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县委工作安排。
第四章 监督制度
九、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加强对接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工作报告。
十一、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二、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三、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十五、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需提请县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需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三重一大”及其他事项;
1.财政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
2.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业规划;
3.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长期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重大舆情控制;
4.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安排方案、其他重大投资计划、项目及调整;
5.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扶持政策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6.自然资源管理、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7.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8.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9.县政府对外签订的重大协议(含附属合同);
10.县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以及修改重大规范性文件等其他重要事项;
11.县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调整、产权转让等涉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的事项;
12.加强县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13.重要人事事项;
14.大额资金使用。
(六)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由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六、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
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签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十八、县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
县长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县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县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县长委托副县长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对有明确政策和法规依据办理的具体工作或政府工作报告需落实事项进行专题研究落实。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十九、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县政府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人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县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通知乡镇政府负责人参加。凡召开到乡镇以下的须按有关规定上报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一、县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县长主持,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重点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县委工作安排,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二、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拟提请县委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单位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二十三、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代拟的,需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报送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事项,原则上在报送时限前10日将代拟稿报送县政府;需以县政府名义报市政府或市直部门的事项,原则上在报送时限前5日将代拟稿报送县政府。
二十四、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公文及代拟稿要严格按规定控制篇幅,除部署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外,字数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一般不超过4000字。呈报上级的请示、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请示一般不超过1500字,综合报告一般不超过5000字,专项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
二十五、县政府各部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起草部门在报送审核时,应提供征求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出具本部门和县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提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公平性竞争审查结论;按规定需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或组织听证的,还应当提供专家论证结论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听证情况书面记录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十六、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二十七、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
县政府办公室要健全完善公文分送呈批制度,严格执行办理时限要求,厘清议事协调机构事权,进一步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和质量。
二十八、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向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长签发;或经县长同意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发;重要文件报县长签发。
二十九、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及县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未经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乡镇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各乡镇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县政府备案。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于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或各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其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县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乡镇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一、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抓落实上,及时组织调度,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推进,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
三十二、县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用好“13710”信息化督办平台,实行账单式闭环管理,强化协同配合、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县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县政府工作人员要勤勉干事创业,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三十四、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三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