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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24482 | |
发文字号:沁政办发〔2024〕7号 | 著录时间:2024-04-22 |
发文机关:沁县司法局 | 主题词: |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县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任务清单(2023—2025年)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4-22 |
县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国办发〔2023〕27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晋政办发〔2023〕7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长政办发〔2024〕3 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我县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任务清单(2023—2025年)。各乡镇、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细化工作举措,扎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建立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管理以及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的工作会商机制。各乡镇、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本任务清单的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司法局要组建工作专班,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任务清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目标任务,制定推进措施,建立工作台账,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落实保障机制,确保将本任务清单各项工作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县司法局要适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第三方测评。
三、推进经验交流。各乡镇、各单位要加强对典型经验做法和先进人物事迹的挖掘、总结、推广,及时报道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树立行政执法队伍良好执法形象,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督促考评。要将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作为对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参考。县司法局要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加强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跟踪分析,适时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估,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附件:沁县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任务清单(2023—2025年)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沁县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任务清单(2023—2025年)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1.着力提高政治能力。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进深化机关党建+执法的特色品牌,推动党支部和党员在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群众等方面发挥好先锋堡垒作用;运用政治轮训、专题党课、辅导讲座、研讨交流等多种方式,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等,推动行政执法人员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加快推进行政执法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2.大力提升法治能力。县司法局要运用“线上+线下”方式,加强对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重点围绕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及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培训;要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及省市实施方案列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必修内容,切实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执法、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的能力。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由县司法局统一组织。(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3.全面提高业务能力。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分类分级分层培训要求,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情景式、现场示范式等方法,重点围绕本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以及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文书制作等,通过全员轮训、跟班培训、蹲点指导、比武练兵等形式,组织开展专业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同时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县级赋权部门要加强乡镇行政执法业务培训,鼓励跨部门联合开展培训。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培训,其中公共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30学时,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不少于30学时。原则上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对本乡镇、本部门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轮训。县司法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培训的统筹指导和监督考核,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于2024年4月底前将培训计划报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司法局)
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4.切实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管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山西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执法培训且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严禁未取得证件的人员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执法岗位的,违规申领、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要依法、主动及时收回并注销行政执法证件,同时在县政府网站公布相关信息。人民警察证件的管理使用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执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结果运用,将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干部培养、职级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司法局)
5.强力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聚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对照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本领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编制本部门具体的问题清单,明确整治措施、整改时限、责任机构等,形成专项整治台账,专项整治情况要及时报送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司法局)
6.落实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9号)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领域行政执法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及时动态调整并对外公布。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使用和日常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执法的能力。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不得自行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推行柔性执法,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模式,依法编制从轻处罚事项、减轻处罚事项、免予处罚事项(含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事项)“三张清单”并做好相关动态调整及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司法局)
7.加大特殊行业和重点领域监管力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进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领域的监管。(责任单位:县市监局、县卫体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县应急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8.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健全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执法机制,深化“互联网+监管”应用,完善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探索涉企行政合规指导,帮助企业防范行政违法风险、纠正违法行为,引导企业规范、守法经营。探索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降低行政执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畅通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司法局)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9.清理规范行政执法事项。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司法局)
10.制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梳理本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事项,2024年底前制定本乡镇、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及时公布并动态调整。县司法局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法治协调职责,加强对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制定工作的督促指导。(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11.做好乡镇赋权有关工作。按照全省乡镇(街道)赋权的有关工作安排,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司法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下放乡镇的行政执法事项评估工作,县委编办、县司法局要认真做好全省赋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动态调整相关承接等后续工作,确保乡镇赋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12.加强乡镇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乡镇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试点选定为册村镇、松村镇,试点单位要加强示范引领,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持续推进全县乡镇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司法局要对标省级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灵石县、左权县、文水县)的建设经验,加强对乡镇行政执法规范化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13.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协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机制,厘清审管、管罚边界,明确审管、管罚权责;要深化“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协同联动机制,明确吹哨事项、监督主体和工作要求,确保问题线索收集、分类、上报、处置、结果反馈无缝衔接;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和执法协助,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管辖、法律适用等争议协调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问题反映、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14.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完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实施政府层级监督、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部门层级监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部门内部监督的工作机制。明确执法监督职责,规范执法监督内容,加强监督机构队伍建设,提升执法监督能力,确保执法监督力量配备、工作条件、能力水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积极探索乡镇司法所协助县司法局开展乡镇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不断推进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向基层延伸。2024年底前助推基本建成制度完善、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县乡两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15.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等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工作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制约和监督。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统计分析制度,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提高考核的针对性、约束力。(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16.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统计分析、评议考核、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积极探索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专项监督调查处理机制。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员和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制度,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机制。县司法局要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代表本级政府对本地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事件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科技保障体系
17.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国家统筹、省级组织、省市两级集中部署、省市县乡四级一体化应用方式,县司法局要根据全省统一安排牵头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集约化建设和部署应用。县财政、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助力打造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综合管理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县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对接应用,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推行行政执法移动应用程序(APP)掌上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18.加强队伍建设。根据行政执法机关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行政执法力量,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下沉。注重行政执法机关队伍梯队建设,优化人员结构,鼓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工作背景及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根据内设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其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整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力量,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协作机制。(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19.强化权益保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细化和明确追责、免予问责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鼓励执法人员勇于担当、敢于作为。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县级以下基层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办理保险,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保障。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及时开展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保障执法人员心理健康。(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20.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执法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结合财政实际,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力度,优先做好办公用品、执法场所、制式服装、调查取证装备和执法车辆等基础设施设备的经费保障,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