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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19533
发文字号沁政办发〔2022〕36号 著录时间2022-12-22
发文机关沁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词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2-12-22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沁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县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完善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迅速、有序、有效应对突发动物重大疫情,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和社会造成的影响,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编制。

1.3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协调联动、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沁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重大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

县政府成立县突发动物重大疫情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乡两级突发动物重大疫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县指挥部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主任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中国邮政沁县分公司、沁县火车站、武警沁县中队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根据疫情处置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县直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连奇兼任办公室主任。

2.1.1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动物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沁县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控制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指导和协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调查评估和善后工作,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的筹措,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担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相关工作;收集、整理、上报和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的建议;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道突发动物疫情相关信息;加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坚持正面宣传导向,严密把控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口径、舆情动态,配合做好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协查网络上恶意炒作的行为,及时协调管控网络上的负面、不实疫情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制订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组建和完善动物重大疫情监测、预警体系,提出启动、停止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指导乡镇实施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导突发动物重大疫情防控工作;负责县级防疫物资储备和管理,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防控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

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争取、协调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完善基层兽医实验室、冷链体系、检查站防疫堵疫等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积极配合农业、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县际主要出入口处启动执勤执法服务站或设置临时检查点,加强对进入我县调运动物及其产品车辆的检查,发现来自疫情省份的动物及其产品,共同依法依规处置;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疫情处置、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加强调运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车辆通行管理,保障符合动物检疫规定运输车辆正常通行。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相关部门通报的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我县的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要迅速会同农业部门依法处置;协助农业部门开展疫情举报案件的排查、疫情溯源及流行病学调查;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及时发现、依法查处网上散布虚假疫情或相关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监测及应急处置强制扑杀所需财政经费工作;落实疫点疫区内畜禽扑杀补贴政策;做好防疫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已参工伤保险及应参未参工伤保险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各运输企业及经营人对经企业承运进入我县的畜禽及其产品的车辆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或未经检疫的及时报农业部门处理;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不得承运违规跨省调运的畜禽及其产品;督促高速公路收费站严格执行“运输畜禽及其产品的车辆必须凭动物检疫证明享受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的规定,对检疫不合格或未经检疫的及时农业部门处理;协助农业、公安部门共同商定动物运输指定通道事宜,引导承运畜禽及其产品的车辆由指定通道进入我县;协助农业等部门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检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负责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内部泔水的管理,严禁流入养殖场和个人,定期开展消毒灭源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病监测,发现野猪、野禽等野生动物异常死亡,及时报告、规范处置;对野猪、野禽等疑似病例要按照规定采样送检;加强与疫区相邻地区的巡查,严防疫区野猪及生态放养的畜禽进入我县。

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加强对人畜共患病的控制、防疫、诊疗工作;协同农业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畜禽产品进超入市;谋划并组织实施冷库和冷链运输体系建设;按分工负责猪肉储备管理,鼓励冷库做好畜禽产品贮存贮备;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组织实施市场调控,做好生活必需的肉、蛋、奶等产品市场供应工作,协助工商、质监等部门维护市场秩序。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负责协助农业部门选定疫点、疫区内病死和扑杀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场点和餐厨剩余物处置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水、土、气的监测工作,按环保要求指导进行无害化处理;协助处理好相关环境问题投诉和纠纷。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查验入场畜禽产品的检疫证明,把好市场准入关;督促相关生产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保证畜禽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加强对餐饮企业、食堂的监管,督促其落实餐厨剩余物去向记录制度;加大对市场内未经检疫畜禽产品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畜禽产品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关闭疫区畜禽产品交易市场有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推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完善餐厨剩余物集中收运体系,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加强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等环节监管,防止餐厨剩余物用于饲喂生猪。对餐馆经营服务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剩余物的行为实施处罚。

中国邮政沁县分公司:负责做好邮寄动物、动物产品等的查验工作。

沁县火车站:负责协助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武警沁县队:根据县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所属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县防控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的统一要求,积极协助做好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各项相关工作。

各乡镇要结合各自实际尽快制定动物重大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

2.2  现场指挥部

县指挥部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突发动物重大疫情的现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下设6个工作小组: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技术专家组、卫生防疫组、新闻报道组、治安保卫组。

2.2.1  各工作小组成员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成员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沁县火车站。负责应急物资筹集、发放、管理、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工作,保障应急所需经费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落实应急处置人员工伤待遇政策。

应急处置组:成员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组织落实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技术专家组:成员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林业局。对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处置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制订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应急技术方案。

卫生防疫组:成员单位--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组织疫区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和人畜共患病防疫工作。

新闻报道组: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积极引导舆论,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治安保卫组:成员单位--县公安局、武警沁县队。负责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应急处置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疫情监测

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动物重大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3.2  疫情预警

3.2.1  预警接收

准确接收省农业农村厅、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发出的动物疫情预警信息,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3.2.2  预警响应

接到预警信息后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2)加强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3)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控能力。

3.2.3  预警解除

接到省农业农村厅、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动物疫情预警解除信息后,预警区域解除已经采取的预警响应。

3.3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3.2  报告内容和形式

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疫点动物数量、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报告形式: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赶赴现场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将疫情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发生疑似疫情时,在疫情报告的同时,事发地指挥部应组织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相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彻底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  响应条件

动物重大疫情发生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响应。

4.2.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县内1个乡镇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5个以下;

4.2.2  口蹄疫在14日内,县内1个乡镇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5个以下;

4.2.3  1个平均潜伏期内,县内3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10个以下;

4.2.4  1个平均潜伏期内,县内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病引发人感染病例。

4.2.5  经县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形。

4.2.6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分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扑杀并销毁疫点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对疫区按规定扑杀并销毁染疫及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及疑似染疫动物产品,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严格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关闭规定范围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进出疫区和相关动物产品运出疫区。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4  安全防护

应急处置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动物重大疫情时,应急处置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特种防护服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4.5  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由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后,根据“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启动响应的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疫情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级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突发动物重大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动物重大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按规定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5.3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

5.4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的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在发生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后,统一调动使用,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  交通运输保障

公路交通、航空、铁路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的人群间监测,与农业农村部门会商研判和联合防治。

6.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5  技术保障

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兽医诊断实验室,配备和及时补充动物疫病诊断设施设备、人员,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6  物资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7  经费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具体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6.8  宣传教育

县级指挥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

6.9  培训和演练

指挥部对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应急处置队伍进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要适时组织开展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应急预案演练,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

7  乡级工作预案的制订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乡镇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消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订,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根据突发动物重大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沁县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应急处置流程图


图文解读:沁县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