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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02318 | |
发文字号:沁政办发〔2021〕45号 | 著录时间:2021-12-15 |
发文机关:自然资源局 | 主题词: |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县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 “清零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土地 | 发布日期:2021-12-15 |
县直各有关部门,定昌镇人民政府:
《沁县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县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统一部署,按照11月17日,省、市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推进会工作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省委转型发展蹚新路的重大部署要求,秉持“人民至上”理念,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目标,建立健全协作高效的体制机制,制定出台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加快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集中力量完成全县“清零行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保障全县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到2021年底,历史遗留问题首次登记完成100%,转移登记完成80%;新建房首次登记完成100%,转移登记完成80%的工作任务。
(二)到2022年底,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上证件齐全、产权清晰、已缴清各种费用的房屋要全部完成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实现登记确权颁证清零,并建立长效机制。
三、处置原则
(一)依法依规,守住底线
将依法依规贯穿“清零行动”全过程各方面,严格履行法定登记程序,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各类核心要件、关键环节不缺失。坚持以法律法规或处遗政策规定为底线,杜绝“搭车”办理,严控工作范围。下列房屋不纳入“清零行动”范围:一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二是耕地、林地等非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三是权属不清或存在权属纠纷的房屋。对于已经纳入“清零行动”范围,存在以下情况经研究后可以予以剔除:一是违反规划要予以拆除的、不能取得消防认定意见的、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政府公告列入征收或拆迁范围的房屋;二非开发建设单位(指购房人、房屋现行实际权利人以及房屋已经发生转移,其转移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人)税费未缴清或不缴纳的房屋;三是对于尚未达到销售合同中向购房群众承诺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限的房屋。
(二)实事求是、精准施策
对于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要尊重历史,依据房屋建造时的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处置政策,用足用活《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晋政办发〔2020〕3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4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19号)和《沁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沁政办发〔2021〕15号),做到一事一议、一案一策,分级、分类、分步处置,不搞“一刀切”。
对于2016年12月31日以后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要严格掌握政策,避免“搭车办理”,对于能够通过市场行为推进的,原则上不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干预。对于已经达到或超出销售合同中向购房群众承诺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限的房屋,由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人民法院配合,通过“督促一批、打击一批、震慑一批”的方式,切实解决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不积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对于因开发建设企业注销、吊销等情况确实不能办理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后,参照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政策办理。
(三)简化程序、同步处置
一是对于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开展不动产登记时,要把为购房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与建设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区分开来,同步推进、同步处置。二是对于购房群众,要尽可能简化程序,在具备权属来源文件、符合规划的材料后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的基础上,办理完成首次登记后,先行为购房群众办理转移登记。对于紧急事项,要依法依规特事特办。三是对于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由相关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依法出具处理意见、追究相关责任后,依法完善项目相关审批、验收手续,同步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
四、实施步骤
2022年底前,完成纳入清单的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工作,实现“应发尽发”,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启动阶段(2021年6月-2021年7月底)
制定出台“清零行动”工作方案,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具体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房屋进行“大起底”,在原有基础上建立全面系统的“清零行动”工作台账,研究制定全县工作计划,向市工作小组办公室上报;完成“清零行动”所增设的窗口的社会服务购买、设备的采购及软件升级改造等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对“清零行动”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的政策与业务培训;同步开展已纳入处遗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确权颁证工作。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8月-2022年9月底)
2016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领导小组以2021年底至少完成总任务的60%,2022年9月底基本完成“清零行动”为目标,开展集中攻坚,全面部署,积极推进各项工作。2016年12月31日以后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领导小组要出台专项政策,加快登记颁证;对于超出办理不动产登记承诺期未办理登记的,2021年底前,通过建立完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滞纳金,开设诉讼绿色通道等手段,督促开发建设企业积极办理登记;2022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产权清晰、证件齐全、已缴清各项税费的房屋登记颁证工作。
(三)考核验收阶段(2022年10月-2022年底)
基本完成全县纳入“清零行动”范围内房屋登记确权颁证工作,逐一清理尚未完成的疑点、难点问题,全面开展“回头看” 和督导验收工作,确保“销号清零”。
五、具体政策
(一)对超占或违占土地、超容积率的房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规定,继续执行《沁县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超占使用遗留问题处置办法》(沁政函〔2021〕11号)的相关规定;
(二)对因开发建设单位主体缺失而登记到主管部门的房屋,免收房屋产权首次登记费用;
(三)按照房屋建设当年当时有关政策标准,办理房屋建筑消防安全手续;
(四)住建部门制定公有住房管理处置方案。
六、处置流程
(一)研究纳入范围。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对拟纳入“清零行动”的房屋进行研究论证,正式提出纳入或不纳入“清零行动”范围的具体意见。
(二)提出处理意见。县直各相关部门分别对纳入处理范围的房屋提出处理意见,相关税费需政府出具办理意见或同意挂账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政府审定。
(三)下达办理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集中审议后向各相关部门下达限期办理决定。
(四)启动同步处置。县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办理决定,结合各自职能完善手续、实施行政处罚和追缴相关税费。对于需要完善的手续,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规划验收意见或规划认定意见由行政审批或自然资源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完税证明或免征(不征)证明由税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由行政审批或住建部门(含房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消防认定意见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质量安全认定意见由住建部门负责,人防验收意见由人防部门负责。对于需要实施的行政处罚, 由各部门依据自身职能及时办理,在接到办理决定的半个月内下达,特殊事项办理时限一般不超60日。对于需要追缴的税费,涉及税务部门的,由税务部门负责追缴;对于其他费用,由政府移交司法机关负责追缴。
(五)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办理决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涉及税费暂时不能追缴完毕的,经县领导小 组办公室同意,启动追缴程序后,可以先行为购房群众办理登记。
七、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清零行动”领导联包分组责任制,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一批能力强、懂业务、负责任的精兵强将,形成工作专班,集中精力开展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工作。
(二)各“清零行动”领导联包组要紧盯清零任务,下沉一线督导,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实行一日一汇报,三日一调度,一周一通报的工作制度,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清零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当天工作动态和清零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三)县自然资源局要强化牵头抓总作用,统筹做好政策把关和业务指导,与各领导包联组保持沟通、无缝对接,与县行政审批、税务、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扫清障碍。同时,要更好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职能,坚持每天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领导小组报告“清零行动”进展情况。
(四)县住建局牵头,尽快制定公有住房认定及处置方案,抓紧完成全县公有住房认定及处置工作。
(五)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细划和明确工作职责及相关要求、政策措施,形成工作清单,根据手续情况对房屋进行再分类,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清零”问题。同时,办证纳税环节,要简化流程,方便快捷,采取办证服务到小区的办法,加快办理转移登记。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对“清零行动”实施统一领导,实行县长任组长,纪检书记、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制。全县划分为7个工作小组,严格执行“清零行动”领导联包责任制,由7名副县长挂帅牵头主抓,7名纪委常委直接督办,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推进的工作格局。各成员单位要分别成立工作专班,集中精力推进颁证清零工作。财政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大人、财、物投入,做好“清零行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二)积极担当作为。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清零行动”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各个层面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引导干部进一步强化敢于担当的责任意识,推动重点事项、重点任务更好更快地完成。要在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各有关单位党组(党委)要旗帜鲜明鼓励创新、鼓励实干、鼓励担当,坚决纠治作风漂浮、落实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业务的指导,把各项政策措施要求落到实处,要深入基层一线,掌握一手资料, 点线面结合,有效破解工作推进中的难点、堵点。对于基层工作中提出的具体问题,要在准确把握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出台解决意见,确实不属于本级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市相关部门请示报告,争取政策支持。
(三)建立长效机制。全县各部门在“清零行动”中,既要聚集当下、集中清零,又要着眼长远、根除病源,深化源头治理,认真查找在工作推进、日常监管、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研究出台和健全完善一批有效管用的制度机制,不断健全维护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重点要建立健全房、地全生命周期唯一身份代码制度和全流程衔接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管理机制。积极实施“地证同交"、“房证同交”改革,加快推进“多测合一”、“多规合一”和综合验收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新建房网签合同备案和新建房资金监管及维修基金在网签合同备案时缴存制度。积极推行中介、代理备案或负面清单制度,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从源头上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群众切身利益。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清零行动”的宣传报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大主流媒体,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典型经验,多渠道、多角度让人民群众知晓掌握相关政策,积极配合工作开展,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对于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开发建设主体,要通过面对面宣讲政策、主动上门动员等方式,引导企业充分运用现有政策空间,主动配合,加快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对于新开发建设企业,要引导企业按要求及时规范完成竣工验收备案,防止产生新的遗留问题;对于购房群众,要通过发布公告、张贴传单、深入小区宣传讲解等方式,宣传申请颁证的条件、流程等政策规定,最大限度地争取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