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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7631
发文字号沁政办发[2021]43号 著录时间2021-11-17
发文机关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预收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1-11-17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预收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长治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关于长治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长医保函〔2021〕52号)和长治市医疗保障局、长治市民政局、长治市财政局、长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长治市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中国银保监会长治监管分局、长治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山西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医保发〔202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预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首次办理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城乡居民医保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具体政策可咨询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已办理过参保登记但身份证号、参保地发生变更的,应在缴费确认完成后及时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变更。认真落实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2021年度出生的新生儿错过2021年度集中缴费期的,可于2022年3月底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温馨提示:缴费人通过微信、手机 APP 等渠道缴费时,一定要正确选择参保缴费地,发生重复缴费的,由缴费人自行向医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退费,退费政策及申请资料请咨询参保缴费地医保经办机构。

二、缴费标准

2021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580元,2021年预收2022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20元。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需个人自行缴纳。

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5〕80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6〕24号)精神,深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为居民购买和参保群众购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可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收缴同步生效,以增强人民群众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三、征收期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缴纳,当期缴纳下期费款。集中征缴期原则上为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25日,集中征缴期间每月1日至25日可办理缴费。

四、特殊缴费

2022年,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不含已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给予28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个人缴费40元;返贫致贫人口按个人缴费标准给予288元定额资助,个人缴费32元;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给予28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费40元;对不属于上述人员范围的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给予28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费40元。资助参保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负担。资助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原渠道办理。

五、缴费渠道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以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办理缴费:

(一)自行缴费

缴费人选择自行申报缴费的,可以通过微信、协作银行手机APP、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办理缴费。

1.微信缴费

参保人可登录微信进入【支付】-【城市服务】-【社保】-【山西省城乡居民社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理缴费。再次提示:进入缴费页面,务必选择正确的参保地进行缴费。

选择缴费年限时,日常缴费的选择“2022年”;特殊缴费的选择“特殊缴费”。

2.银行缴费

缴费人可通过协作银行手机APP自行完成缴费。通过手机APP缴费选择缴费年限时,正常缴费的选择“2022年”;特殊缴费的选择“特殊缴费”。

3.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缴费

缴费人选择【自然人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未注册的可选择【银联实名认证注册】或【已获取个人注册码用户注册】,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选择【社会保险费申报及缴纳】进行缴费。

(二)集中代收

缴费人选择由村(居)委会、商业银行等协办人员集中代收的,协办人员需录入缴费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信息有误不得缴费,待到县政务大厅经办服务窗口变更正确信息后,方可缴费。缴费方式可通过微信、协作银行手机APP等多种渠道代办完成。

六、缴费查询

登录微信进入【支付】-【城市服务】-【社保】-【山西省城乡居民社保缴纳】,选择【我的缴费记录】可以实时查询通过微信缴费的明细信息;选择【参保人缴费查询】,可以查询微信、协作商业银行(手机APP、柜台、批扣)、办税服务厅虚拟户等各种渠道缴费入库记录。

温馨提示:由于医保费缴费信息在税务部门、国库部门和商业银行之间传递需要一定的时间,缴费人在医保缴费完成5个工作日后,才能通过【参保人缴费查询】查询到缴费入库记录。为保护个人隐私信息,通过【参保人缴费查询】只能查询到入库时间等信息,不显示具体缴费金额。

七、缴费证明打印

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社保缴费专用 POS 机小票、套印税收业务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均可作为城乡居民的缴费证明。

《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可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自行开具,缴费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操作步骤: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社会保险费申报及缴纳】,在界面左侧选择【缴费证明】模块下载并打印《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可通过微信渠道查询并下载打印。操作步骤:登录微信进入【支付】-【城市服务】-【社保】-【山西省城乡居民社保缴纳】-【缴费记录查询打印】,可以查询并下载打印《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温馨提示:一是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二是由于社保费缴费信息在税务部门、国库部门和商业银行之间传递需要一定时间,《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和《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的开具时间一般为缴费完成的5 个工作日后。

八、退费办理

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区居民医保等符合退费情形的,由缴费人自行向参保缴费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退费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核验确认后办理退费。

九、其他

(一)对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向县税务机关(0355—5655819)或拨打12366进行咨询;对山西省电子税务局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拨打 95113 进行咨询。

(二)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待遇享受等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县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咨询,咨询电话如下:

城乡居民:0355—7026123  

城镇职工:0355—7751683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狠抓政策落实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兜底性保障作用和城乡居民参保征收工作的关键性保障作用,站在政治高度和全局高度,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要将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工作作为保民生抓落实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组织,狠抓落实,确保重点人群100%参保,确保全县城乡居民参保率达95%以上。

(二)突出重点,抓好征缴工作。一方面要做好宣传发动。充分考虑提高收费标准和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对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的影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参保政策和参保流程。特别是稳定脱贫人口,要组织乡、村两级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逐人逐户履行告知义务并签署告知书,确保稳定脱贫人口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另一方面,要强化部门配合。县医保、财政、税务、民政、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信息共享,落实动态管理,积极落实本部门管理对象的参保动员主体责任,重点做好稳定脱贫人口的参保动员,合理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工作,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担负起本乡镇参保缴费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对重点人群(稳定脱贫人口、特殊缴费人群)的参保费实行集中代收。各乡镇要安排专人统一收齐后,交医保中心专户(04-7950010400012700000000003),并将缴费名单、交款凭证复印件交至医保中心驻乡镇经办员。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做好缴费工作的培训指导、参保资助资金的落实工作;税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在集中征缴期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缴费资金的管理工作;乡村振兴部门、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残联要及时提供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及动态调整名单并做好信息修改完善工作;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保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严防截留、挪用、套取医保基金现象的发生,确保医保基金全部公平、公正、公开、有效地用在参保居民身上;融媒体中心要积极做好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确保困难群体政策人人知晓。

(三)强化责任,确保任务完成 。严格按照下达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要将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各乡镇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乡村振兴局和县医保中心要联合督导征缴进度,对没有完成参保缴费任务的要在全县通报批评,确保全县参保缴费工作圆满完成。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图文解读: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预收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