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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09272 | |
发文字号:沁政办发〔2021〕5号 | 著录时间:2021-05-06 |
发文机关:沁县人社局 | 主题词: |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县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财政 | 发布日期:2021-05-06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沁县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推进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县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推进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切实把这项惠及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落到实处,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11号)、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治市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长人社发〔202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进一步健全民生保障体系,大力弘扬敬老孝老中华传统美德,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对制度实施前到龄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要做到应保尽保,应发尽发。积极引导不到龄人员早参保、多缴费,确保我县补充养老保险参保率、缴费率、待遇领取率等各项指标实现大提升。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
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建宣传培训工作组,对我县各乡镇、村(社区)开展政策宣传、参保动员和业务指导工作。
2.乡镇、村(社区)层层召开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推进工作会议,分级抓好具体经办人员的培训,熟悉政策和业务操作规程。
(二)参保登记
1.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2.参保人通过提供身份证、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参保登记时,采集赡养人或家庭成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3.参保登记时,特别要确认65岁及以上参保人在待遇领取前是否有补缴意愿。
(三)保费收缴
1.缴费档次、补贴标准: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按年缴费,缴费标准设 200 元、500 元、1000元、2000 元、5000 元共五个档次。政府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资金补贴。缴费补贴(入口补)标准为:缴 200 元补贴 70 元、缴 500 元补贴 120 元、缴 1000 元补贴 200元、缴 2000 元补贴 360 元、缴 5000 元补贴 600 元。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当年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2.征缴方式:参保人可选择微信、税务部门协作银行手机APP、民生山西APP等方式进行缴费,也可到协作银行窗口、税务服务大厅线下缴费。
3.征缴时间:补充养老保险的集中缴费期为每年1-6月份。在此期间要基本完成保费征缴目标任务。
(四)待遇支付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出口补)和集体补助(出口补)组成,支付终身。
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20 。
2.政府补贴(出口补)。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政府补贴(出口补)标准为:年满65周岁的,每人每月20 元;年满 80 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 10 元。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有关部门认定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每人每月再提高 200 元(与低保、特困群体待遇不同时享受)。
低收入对象的认定,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
3.集体补助(出口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补助,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自行研究确定。
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缴费、补贴、补助标准。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上级的安排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和补贴、补助标准。
四、职责分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补充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费收缴衔接、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待遇领取资格确认、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组织政策宣传、公示等工作,对各乡镇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档次、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受理和初审,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监督举报、政策宣传、信息公示等工作。
村(社区)协办员具体负责补充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协助税务部门做好保费收缴,帮助参保人员办理线上业务,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公示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县政府分管领导,副组长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成员为县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和各乡镇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
(二)提高思想认识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建立的标准适度、能兜住底、可承受、可持续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省有效保障人民生活水平、防止返贫的长效机制和重大制度安排,是一项惠及千万家庭的重大民生工程,各乡镇、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参保登记、保费征缴纳入重点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
(三)做好政策解读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同时也是一项新的业务。广大干部、业务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学深学透,弄懂弄通。通过算细帐,作比对的方法,让广大城乡居民真正了解政策,引导老百姓踊跃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