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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02538 | |
发文字号:沁政办发〔2020〕22号 | 著录时间:2020-04-29 |
发文机关: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县推进清洁取暖试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2020-04-29 |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沁县推进清洁取暖试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县推进清洁取暖试点既有建筑
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国家四部委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工作要求,根据省、市关于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以人为本、惠及民生、经济适用、兼顾美化”的原则,以建设清洁取暖试点城市为契机,依据国家、省、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相关标准和规范,全面开展我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对城镇既有公共建筑、城镇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提高既有建筑的保温隔热性和使用舒适度,有效降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坚强保障。
二、成立领导组
组 长:李佩璋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俊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成 员:杨宏斌 县财政局局长
宋建一 县发改局局长
陈少波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
王向明 县教育科技局局长
刘太敏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东宏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局长
常 宏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史德红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主任
董晓云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各有关乡镇乡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董晓云兼任。办公室在领导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日常协调工作。
三、工作目标任务
(一)城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按照市政府下达我县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沁县城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为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责任单位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教育科技局。
(二)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沁县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为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责任单位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三)农村建筑节能改造。沁县农村建筑节能改造任务为0.21万户,责任单位为有关乡镇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实施范围。
沁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既有公共建筑、城镇既有居住建筑、农村建筑。
1.城镇既有公共建筑指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图书馆、汽车、火车候车大厅、写字楼、酒店、商场等建筑。
2.城镇既有居住建筑指2007年10月以前竣工验收,并已完成供热分户改造,近期无拆迁、改造计划,且产权明晰的住宅建筑。
3.农村建筑指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后的农户农房,并且应当优先选择整村或连片进行改造。
(二)实施内容。
1.城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通过对供水、供电、供热等方面的节能改造,确保公共单体建筑改造完成后平均节能率不低于15%。
2.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通过外围护结构改造,使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达到《山西省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设计标准》(DBJ04-243-2013)
3.农村建筑节能改造。通过外围护结构改造等方式,使农户农房达到节能效果。
(1)具体标准。
农户房屋如没有密封阳台,以安装阳台为主,面积不少于30平米;如不具备安装阳台条件,可在入户门安装密封门斗,窗户改造中空双玻璃平开,面积不少于20平方;如农户房屋具备本款其中之一条件,可在房屋后墙侧墙增设外墙保温(建议推荐使用不低于B1级的50mm聚苯板或挤塑板,保温板砂浆保护层不低于10mm),面积不少于50平方。三种标准至少完成一项,方可得到补助资金。
(2)实施方式。
鼓励农户自行改造,改造完成后资金按程序打入农户一卡通;如确无自行改造能力,由乡村两级委托施工单位进行统一改造,凭改造户委托书,补助资金直接打入施工单位。
(3)改造原则。
坚持有改造能力的农户自愿改造的原则;
坚持选择整村或连片改造的原则;
坚持农户农房近期没有拆迁计划的原则。
(4)实施程序。
个人申请。符合改造条件的家庭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现有房屋计划改造部位情况。
初核上报。村委会应根据改造原则,合理选择改造区域,充分发动农户申报。把改造意愿强,有改造能力的农户,初定为改造对象,在其申请上签署意见并提供改造前现状照片,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相关乡镇、办事处。
乡镇、办事处复核。相关乡镇、办事处对各村委会报送的申请和有关材料应按改造任务和改造原则,尽快确定改造农户并上报县清洁取暖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组织施工。相关乡镇组织村、户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改造。
竣工验收。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方案相关验收标准、验收程序进行现场验收,并签字确认后出具《沁县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农村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验收表》,并附改造中和改造后照片。
资金下达。验收合格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提出资金申请,县财政局拨付后,将改造补助资金一次性打入农户一卡通或委托的施工单位账户上。
资料建档。在改造完成验收合格后,按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农村清洁取暖节能改造档案。
(三)材料选取。
节能改造过程中外围护结构改造所需材料应选用持有《山西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广证书》和《长治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登记表》的产品。有关节能材料进场应按规定进行复检,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节能、防火等相关规定。
(四)项目验收。
1.城镇既有公共建筑改造项目验收。县直单位改造项目完成后,经有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能效评测报告,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县发改、财政、住建、环保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沁县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城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验收表》。
2.城镇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项目验收。既有居住建筑改造完成后,经改造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单位共同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同县发改、财政、住建、环保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沁县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验收表》。
3、农村建筑改造项目验收。由各有关乡镇政府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沁县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农村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验收表》。
(五)资金保障。
城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补贴标准为50元/平方米,县直任务由市、县财政按照1:1分担;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贴标准为135元/平方米,县直任务由市、县财政按照1:1分担;农村建筑补贴标准为3330元/户,由市、县财政按照1:1分担。补贴资金在改造项目开工后下达预拨资金,预拨资金比例不超过本项目补贴资金总额的60%,剩余部分待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予以清算。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县直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乡镇政府要在县领导组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构建组织有力、协调顺畅、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高效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组织全县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教育科技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城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组织全县城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补贴资金的下达。各有关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