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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21883
发文字号 著录时间2023-04-27
发文机关沁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关于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3-04-27

关于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条文释义】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作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造成较大的伤害。因此,进行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事故防范措施,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图中,招远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林青废旧物品回收站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切割动火作业,但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招远市应急局拟对该回收站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沁县应急管理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