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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18742 |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2025-07-23 |
| 发文机关:沁县交通运输局 | 主题词: |
| 标题:沁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5-07-23 |
一、《行政检查》48项职权名称
1.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2.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检查。
3.对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的行政检查。
4.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行政检查。
5.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6.对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7.对以不正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水路运输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行政检查。
8.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的行政检查。
9.对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者和省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经营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10.对未按照检查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检查。
11.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行政检查。
12.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行为的行政检查。
13.对船舶污染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的行政检查。
14.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15.对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的行政检查。
16.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17.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的行政检查,
18.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19.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20.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21.对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行政检查。
22.对未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行为的行政检查。
23.对拒绝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行政检查。
24.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行政检查。
25.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检查.
26.对船载化学品安全运输条件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的行政检查。
27.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28.对老旧运输船舶所有经营人违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检查。
29.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委托人行为的行政检查。
30.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备案管理。
31.对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的行政检查。
32.对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的行政检查。
33.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34.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35.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36.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37.对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备案的行政检查。
38.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行政检查。
39.对省内客船、危险品船营运资格情况的行政检查。
40.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41.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的行政检查。
42.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43.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行政检查。
44.对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45.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46.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的行政检查。
47.对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综合检查。
48.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的行政检查。
二、《行政处罚》181项职权名称
1.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2.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造成公路损害的处罚。
3.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的处罚。
4.对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行驶的处罚。
5.对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未悬挂明显标志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处罚。
6.对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处罚。
7.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8.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9.对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进行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和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10.对未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处罚。
11.对在公路用地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12.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未事先批准,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或者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13.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14.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处罚。
15.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16.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17.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18.对擅自增设、改造平交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19.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20.对租借、转让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21.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同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22.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23.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及其他行为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24.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输的物品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25.对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26.对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处罚。
27.对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的处罚。
28.对堵塞公路排水系统,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的处罚。
29.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30.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处罚。
31.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32.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处罚。
33.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34.监理单位载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35.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36.监理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的行政处罚。
37.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38.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39.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许可证件从事经营的处罚。
40.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经营的处罚。
41.对从事客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不符合条件的处罚。
42.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43.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44.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45.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员责任险、拒不投保的处罚。
46.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47.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
48.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
49.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50.对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51.对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52.对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53.对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覆盖或密闭)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泄露等的处罚。
54.对客运站经营者未公布、合理地安排发车时间的处罚。
55.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月结算票款的处罚。
56.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送修车辆的处罚。
57.对旅游客运经营者和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携带包车合同的处罚。
58.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的处罚。
59.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60.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61.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物配载、仓储理货和信息服务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62.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发生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处罚。
63.对超载车辆6个月内超载记录累计3此的处罚。
64.对班线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班线运输或者转让经营许可的处罚。
65.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营运车辆的检测项目缺检、漏检的处罚。
66.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处罚。
67.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培训点或者将学员转入其他培训机构谋取利益的处罚。
68.对汽车租赁经营者使用非自有车辆或者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用于租赁的处罚。
69.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未实时监控或者未与道路运输监控平台实时连通的处罚。
70.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处罚。
71.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经安全例检或者经安全例检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处罚。
72.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或者与所驾车型不符的从业人员驾驶营运车辆的处罚。
73.对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74.对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75.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违规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超载、未经安检车辆出站,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的处罚。
76.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站(场)用途、服务功能,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77.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78.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79.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80.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处罚。
81.对取得道路客运、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货运输的处罚。
82.对道路客货物运输经营者、客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83.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84.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处罚。
85.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处罚。
86.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处罚。
87.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处罚。
88.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处罚。
89.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处罚。
90.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处罚。
91.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处罚。
92.对发生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处罚。
93.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人员的处罚。
94.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人员的处罚。
95.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
96.对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装载货物时未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驾驶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
97.对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98.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99.对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100.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101.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102.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的处罚。
103.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的处罚。
104.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处罚。
105.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的处罚。
106.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处罚。
107.对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108.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109.对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处罚。
110.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处罚。
111.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转让、出租公共汽(电)车经营权的处罚。
112.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113.对起讫点均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114.对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115.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116.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117.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处罚。
118.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处罚。
119.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处罚。
120.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121.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122.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处罚。
123.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24.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处罚。
125.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126.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127.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28.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29.对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130.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131.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处罚。
132.对出租汽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133.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处罚。
134.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处罚。
135.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处罚。
136.对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
137.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处罚。
138.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139.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140.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41.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42.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143.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未按照核定的路线、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处罚。
144.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处罚。
145.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146.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拒载乘客、甩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的处罚。
147.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148.对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处罚。
149.对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150.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151.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候,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处罚。
152.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153.对出租、出售、倒卖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等行为的处罚。
154.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155.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或者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处罚。
156.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处罚。
157.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处罚。
158.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的处罚。
159.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处罚。
160.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处罚。
161.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162.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163.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处罚。
164.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处罚。
165.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起讫电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166.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分报备的处罚。
167.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168.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169.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处罚。
170.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罚。
171.对网约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173.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74.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175.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76.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177.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78.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认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179.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使用报废、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180.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181.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处罚。
181.对收到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