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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20204
发文字号 著录时间2023-04-14
发文机关沁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词
标题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3-04-14

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开局之年,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县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农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部署要求,全面履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为我县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行政执法保障,特制定沁县2023年度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如下:

一、检查范围

对县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畜禽运输、屠宰、兽药、饲料的生产销售及生鲜乳的生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种子、农药、化肥生产经营单位、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农机合作社和个人进行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种子执法检查。以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品种和谷子、高粱、农作物种苗等需求量大的作物种子为重点,围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等环节展开严厉打击种子生产企业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和盗取亲本、抢购套购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违法行为;销售未审(登)先推、未引种备案的种子、品种真实性不符的假种子、质量不达标的劣种子以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行为;跨行政区域调运环节中未依法检疫调运种子的行为。

2.农药执法检查。以禁限用农药为重点,春季以除草剂为重点,夏季以杀虫剂、杀菌剂为重点,大棚种植以烟剂为重点开展农药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农药、超范围经营限用农药、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以及经营违法添加禁限用和未登记成分、有效成分含量不足、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等违法行为。

3.肥料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假借政府部门或专家的名义损害群众利益的“忽悠团”,严肃查处经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非法添加农药成分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等违法行为。

4.兽药执法检查。以兽用生物制品、禁用兽药为重点产品,动物疫病春防、秋防为重点时段,生产企业、经营门店为重点环节,严厉打击制、售、用假劣兽药,兽药店经营人用药、畜禽养殖中使用人用药、非法添加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违法行为。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执法检查。以查处饲料中添加和使用违禁添加物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制售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饲料添加剂、使用非法添加物等违法行为。

重点时段:3-5月、7-9月

(二)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配套规章制度规定,加强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以育种基地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和亲本来源等为重点,严厉打击盗取亲本、套牌侵权,违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假冒授权新品种,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销售授权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等行为以及销售授权新品种时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等违法行为。以质量抽检为手段,严厉查处种子质量、品种真实性等行为。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种畜禽、假冒优质冷冻精液、系谱档案不全等行为。严厉查处无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无保护物种人工繁育许可证生产经营行为,无检疫证明销售运输水产苗种行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2022〕66号)文件精神,积极履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职责,建立健全侵权纠纷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有效遏制假冒侵权等问题发生,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重点时段:4-5月、9-11月

(三)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执法检查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好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职责。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紧盯收获、屠宰、捕捞等上市前关键节点,开展种植业产品、养殖业产品、水产品和生鲜乳质量安全执法。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农产品环节使用禁用农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含有禁用农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销售未经定点屠宰或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销售农兽药、重金属、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超标的等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查处生产记录、养殖档案不健全、不完善,不依法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不按规定标识以及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等不便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违法行为。

重点时段:2-3月、7-9月

(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定,围绕动物养殖、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和动物诊疗三个重点环节展开,确保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养殖环节重点查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调入的饲养动物未按规定备案,调入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规定隔离,养殖档案不健全、不完善,应免未免,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未按规定处置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等违法行为。调运环节重点查处运输动物的车辆未依法备案,未按规定申报产地检疫,未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的目的地运输,中途转运、销售、更换动物和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进入本省,运输后车辆未及时清洗、消毒等违法行为。动物诊疗环节重点查处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从业人员不具备诊疗资质或未备案,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等违法行为。

重点时段:4-5月、9-11月

(五)“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检查

加强河道、湖泊等天然水域的日常巡查,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黄河、海河等流域的禁渔期规定。加大对非法捕捞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多的水域的执法巡查频度。严厉打击禁渔期除休闲为目的的垂钓以外的一切捕捞行为。严厉查处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方式进行捕捞。严厉打击制售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相关器具的行为。定期巡查水产养殖场所,检查养殖记录,严肃查处使用禁用药品与其他化合物、使用假劣兽药、人用药、原料药等养殖水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农田生态系统、渔业水域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重点时段:5-7月

(六)“平安农机”专项执法检查

常态化开展田间、场院农机安全专项执法,在春播、秋收时段集中查处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无操作证件及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伪造变造证书和牌照等违法行为。查处农机维修者使用不符合农机安全技术标准配件维修或拼装、改装农机行为,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培训机构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培训业务等行为。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突出查处农机车辆违法载人、超载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农机作业和道路交通环境。

重点时段:3-5月 9-10月

三、行政执法检查方式及频次

日常行政巡查和随机检查相结合,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相关规定,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避免执法扰企,又要消除监管盲区。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抽查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行政执法检查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站在农业强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农业执法之于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意义,坚持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全年执法检查工作的总抓手,认真落实好属地责任,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根据专项行动方案,挂图作战,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谋划、统筹安排,制定针对性更强的行动计划,扎实推进,确保全年目标圆满实现。

(二)忠诚履职担当。要牢固树立执法办案主责主业意识,围绕专项行动,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主动作为,务求实效。发现查办的违法线索,要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即不合格产品的来源和去向没有查清的不放过、涉嫌单位责任没有查清的不放过、问题产生原因查找不全面不透彻的不放过、对相关责任单位查处不到位的不放过、后续整改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追源头、溯流向、端窝点、断链条,扩大农业执法的社会影响。源头在本辖区的要依法立案,跨区域的线索的要及时组织协查,确保查处一批有震慑力、有影响力的大案,确保实现涉嫌违法线索100%核查,检查发现问题100%查处,交办督办案件100%结案,群众投诉举报100%反馈。

(三)严格质量抽检。要重点对辖区内使用量大的、有明显质量嫌疑的、涉及质量问题投诉举报的农业投入品和在例行检测中不合格的农产品,依法按程序组织执法抽检。充分运用质量检测等技术手段,提升执法精准度,提升执法公信力,进而带动全县农资产品品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

(四)完善联动机制。要发挥农业农村部门在农资打假领域的牵头作用,加强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的联系,本部门无管辖权限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要加强同行业管理机构的联系,完善检打联动机制,扩大涉质量案件占比。要强化县乡的联系协作,加大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力度,形成一地发现、全县联动的协同执法格局。

(五)广泛深入宣传。要组织对辖区监管对象全方位、无死角的法治宣传,通过宣传摸清家底,及时更新监管对象名录,实现执法监管“无死角”“全覆盖”。要利用春耕春播、禁渔期等特定的时间节点,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和“渔政亮剑”启动仪式,营造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及时跟进学习宣传,确保新法贯彻执行到位;开展以案释法,适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力争达到严厉查处一批、公布曝光一批、教育震慑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的社会效果。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