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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3-63937 |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2023-12-21 |
| 发文机关:沁县司法局 | 主题词: |
| 标题:沁县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 |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日期:2023-12-21 |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我县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便于分析和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和规范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等具体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数据,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权活动的相关数据。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实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并设立统计员,部门统计员负责单位日常统计数据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统计的对象包括: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检查的实施情况;
(四)执法决定公开情况;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投诉举报情况
(七)其他需要统计的对象。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制度六条规定全面梳理汇总数据信息并填报《沁县行政执法数据月报统计表》,在每月10日前向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上一月数据。
第八条 开展专项执法治理和大规模执法检查的要进行专项统计,专项执法统计报表应当于执法活动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填好报送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九条 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汇总全县相关行政执法数据,于每月15日前上报市司法局。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及统计员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数据,瞒报数据,故意造假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行政执法数据月报报送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现状的分析研究,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