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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63906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2023-12-21 |
发文机关:沁县司法局 | 主题词: |
标题:沁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日期:2023-12-21 |
第一条 为深入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及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县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和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县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 、编制部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上述相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六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情况;
(五)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情况;
(七)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八)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情况;
(九)完善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情况;
(十)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八)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十一)每年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是否依法履行岗位职责;
(三)是否文明执法;
(四)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应当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把日常检查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第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的情况;
(五)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六)组织执法专案调查;
(七)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八)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九)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制定出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确定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对象、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作为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四条 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县政府予以表彰;被评为不合格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
对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情况的奖惩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诉。县政府应当组织复查,根据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最终决定。并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行政执法人员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复查,根据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最终决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 对在评议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责成其认真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有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