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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32112 | |
发文字号: | 著录时间:2024-06-27 |
发文机关:沁县统计局 | 主题词: |
标题:沁县统计局免予处罚清单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6-27 |
山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
晋统字〔2024〕11号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统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已经中共山西省统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统计局2023年1月印发的《统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晋统字〔2023〕3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统计局
2024年2月29日
统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法定依据 |
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
1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
1. 《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三)统计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 |
1.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局工作人员核实、查询指出问题的,利用关网前可以修订数据的机会,主动与统计局工作人员沟通联系,及时在联网直报平台上改正数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非因主观原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价值量指标差错率在10%以下,且差错数额在1亿元以下的; (2)其他指标差错率在10%以下的; (3)价值量指标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 |
2 |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
1.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其中:(一)已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但设置不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三)2年内曾被责令改正但仍未改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具有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局工作人员指出问题后,及时改正,且通过其他相关资料能直接或间接证明其统计数据准确性的,且经核实上报统计数据准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3 |
迟报统计资料的 |
1.企业《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统计法》第七条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迟报统计资料的,其中:(一)超出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期限,但未经催报或者在催报通知书送达前报送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在催报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报送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下罚款;(三)2年内发生2次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未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迟报统计资料的,具有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局工作人员指出问题后,及时改正,并且经核实上报统计数据准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未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迟报统计资料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