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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12619
发文字号沁政办规〔2024〕1号 著录时间2024-03-01
发文机关沁县商务发展中心 主题词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县促进服务业提质增效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4-03-01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县促进服务业提质增效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沁县促进服务业提质增效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县促进服务业提质增效奖励办法

(试 行)

为加快推进我县服务业创新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提质增效,根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发展壮大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

(一)新增入库企业、个体户奖励标准

1.对当年新纳入限额以上的批发企业、个体,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对当年新纳入限额以上的零售企业、个体,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对当年新纳入限额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个体,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已入库企业销售奖励标准

1.在统计库内的限上批发企业(含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当年度纳统销售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5%—10%的,奖励1.5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0%—20%的(包含10%),奖励3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20%—30%的(包含20%),奖励5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30%以上的(包含30%),奖励6万元。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照奖励最高的一项进行奖励。

2.在统计库内的限上零售和住餐企业(含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当年度纳统销售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5%—10%的,奖励1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0%—15%的(包含10%),奖励1.5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5%—20%的(包含15%),奖励2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20%—25%的(包含20%),奖励2.5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25%—30%的(包含25%),奖励3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30%以上的(包含30%),奖励3.5万元。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照奖励最高的一项进行奖励。

(三)已在库企业销售额占比奖励标准

1.在统计库内的限上批发企业(含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当年度纳统销售额占到全县当年度批发总销售额的20%以上的,奖励5万元,每提升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0.1万元。

2.在统计库内的限上零售企业(含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当年度纳统销售额占到全县当年度零售总销售额的20%以上的,奖励3万元,每提升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0.1万元。

3.在统计库内的限上住餐企业(含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当年度纳统销售额占到全县当年度住宿、餐饮总销售额的15%以上的,奖励1.5万元,每提升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0.1万元。

(四)岗位补助

1.给予限上商贸企业(含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计人员每月200元的岗位补助。

2.给予限下商贸企业(含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计人员每季度200元的岗位补助。

二、提档升级生活性服务业

(一)商贸服务

1.鼓励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壮大电商企业。在我县注册的电商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自建电商平台)或采用直播方式销售,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管理的,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2.提升发展家庭服务业。对列入市级以上家政服务示范站名录,且现有床位数达10张及以上,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的月子中心,一次性给予500元/床位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万元。

3.扶持“老字号”企业进位升级。支持商贸企业深入挖掘传统文化,展现工匠精神,鼓励企业打造老字号品牌。对年内评定为长治市、山西省、国家级“老字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同时对等级提升企业给予补差奖励。

(二)养老抚育服务

扶持社会资本新办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机构和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已通过验收、取得相关证照,开展经营活动、床位在100 张及以上、300张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3万元、5万元。

三、加快培育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

支持培育一批优质住宿、餐饮平台企业。凡在我县新成立的住宿、餐饮平台企业,且纳入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的,对其年营业收入的2%,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全额补贴。

四、壮大生产性服务业

对在我县注册成立的快递公司,年快递业务进港量首次突破200万件、300万件、400万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千元、1万元、2万元奖励。

五、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对象。在长治市沁县登记注册的服务业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年度内未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食品、药品、医疗安全事故,未发生有影响的恶性案件,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本办法如与县级相关产业扶持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扶持,扶持政策均不重复享受。

(三)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2021年7月30日印发的《沁县商贸企业“升限入统”工作方案》(沁政办发〔2021〕23号)文件中奖励政策同时废止。本奖励办法由沁县商务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五)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服务业稳定增长,2023年限上企业奖补遵照此政策执行。


图文解读:沁县促进服务业提质增效奖励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