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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60915
发文字号沁政办规〔2023〕2号 著录时间2023-12-06
发文机关沁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词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县城乡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发布日期2023-12-06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县城乡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沁县城乡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县城乡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公交优先发展,提升城乡公交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城乡公交企业经营行为,健全城乡公交行业监管机制,提高公交运营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T 22484-2016)、《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沁县内从事城乡公共交通客运经营的公交企业。

第三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本县城乡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第四条  公交服务质量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公交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公交服务。

第二章  考核标准及内容

第六条公交服务质量考核采取季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与城乡公交企业管理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季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分值占70%,城乡公交企业管理年度考核分值占30%。 

第七条城乡公交季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工作每季度开展1次,考核周期分别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4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9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在考核周期届满的次月进行。

季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主要以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最终以考核平均分计入年终考核总成绩。考核内容包括营运车辆、营运线路、营运服务、安全行车、满意度五个部分。

第八条  公交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在考核周期次年的1月至2月进行。 

公交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分为100分,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安全营运、服务质量、社会责任、智慧公交。另根据运营亏损降低、社会公益以及表彰等情况设加分项。具体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三章  考核结果

第九条   公交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总分为100分,根据公交发展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公交服务质量考核总分(满分100分)=4个季度的运营服务考核平均分×70% + 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30%

第十条  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按照分值划分五个等级,分别用A级、B级、C级、D级表示。

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A级;

得分在75分(含)至90分之间为B级;

得分在60分(含)至75分之间为C级;

得分在60分以下为D级。

第十一条   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作为衡量运营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的重要依据。

(一) 年度考核为A级,按照年度财政补贴数额全额拨付;

(二) 年度考核为B级,按照年度财政补贴数额的90%拨付;

(三) 年度考核为C级,按照年度财政补贴数额的80%拨付; 

(四) 年度考核为D级,按照年度财政补贴数额的70%拨付;

(五)年度考核为D级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年度财政补贴数额的50%拨付。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作为衡量运营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和线路运营权管理等的依据。

对服务质量评价不合格的线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运营企业整改。整改不合格,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其部分或者全部线路运营权的协议内容。

第十三条  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E级:

(一)考核前对城乡公交企业经营条件审查不合格的;

(二)擅自将线路经营权以转让、出租、融资、挂靠、承包、质押、委托等方式经营的;

(三)拒绝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考核考评的;

(四)城乡企业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导致城乡公交运输保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发生一次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同等以上责任)(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为准);

(六)被处以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

(七)城乡公交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擅自停运、罢运、堵站、集访等影响行业、社会稳定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前项所称的严重社会后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大面积旅客积压滞留的,正常办公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的,发生群访的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服务质量信息的;

(九)服务质量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

第十四条  城乡公交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情况实行公示制度,考核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城乡公交企业对评价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运输局申请复查,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城乡公交企业接到考核结果后,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当在整改报告中重点说明,明确已采取的管控措施和需要协调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考核要求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公交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按权限依纪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城乡公交企业应根据考核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落实措施,确保工作的完成,并自觉服从、接受和配合考核工作,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城乡公交企业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所涉项目为零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政策解读:沁县城乡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