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范性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5-02954
发文字号 著录时间2021-11-25
发文机关沁县政府办 主题词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2021-11-25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沁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农村自建房)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本细则所称户,是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依据,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第五条  县政府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和管理;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自建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者代办服务,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规划要求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将农村自建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第七条  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第八条   根据《山西省农村自建房屋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建设限界范围、河道管理范围、电力设施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选址建房。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严格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行一户一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按照村庄规划分区分片集中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审批管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农村自建房主房基地面积,应不大于宅基地面积的50%。农村自建房朝向应考虑日照、主导风向和所在地的地形等因素,宜坐北朝南或略偏东、偏西,应有利于冬季和夏季通风。主房的朝向和日照间距应符合《山西省村镇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要求。

第十条 集中联片新建设的村民自建房,房屋体型应简单规整,平面不宜局部凸出或凹进,两端不宜高度不等,二层房屋的楼层不能错层。单层砌体结构房屋层高不应超过4米,两层房屋各层层高不应超过3.6米,建筑总限高不超7.5米。房屋高度为正负零至建筑物挑檐、女儿墙等突出部位。房屋顶宜采用双坡屋顶,材料宜选用机平瓦,小青瓦及合成树脂瓦等。阳台、围墙等附属不得超出用地范围。

每一个建筑区域要统一风格、统一高度、统一色彩、统一朝向,并且要和村庄的风貌有机结合。在原址申请建设的,新建房屋的建筑朝向、色彩、风格、高度等应按照具体的村庄规划和实施细则之规定,结合《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执行。

第三章  申请、审批及审查验收

第十一条  新申请宅基地村民建房规划审批的,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及《沁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细则》等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实行规划审批与宅基地审批合并办理。

第十二条  对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的规划审批,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书面向乡(镇)人民政府承诺该建筑物符合当地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的管控要求。

第十三条  具备合法来源宅基地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二)农村自建房承诺书,就符合规划、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建筑面积等事项作出承诺;

(三)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选用政府部门审查通过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的图纸,;

(五)四邻同意建设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齐全后,递交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核并在村委会公示栏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递交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向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规划审批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拟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否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等。拟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及本细则第九、十、十一条之规定,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农村自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施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事项公开制度,将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承诺事项、投诉举报方式等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栏等场所进行主动公开。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建房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置涉及农村自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十九条  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违法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集中建房的规划审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公开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