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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8-05014
发文字号沁政办发〔2018〕64号 著录时间2018-11-01
发文机关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林业 发布日期2018-11-01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沁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我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晋财农〔2011〕3号)、《山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晋林管发〔2008〕85号)、《关于加快清理消化天保工程和国家级公益林补偿结转资金的函》(晋林场函〔2015〕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级公益林林地,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全县国家级公益林按隶属和权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管护。

  (一)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和管护的监督工作,县林业局设立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

  (二)各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辖区内集体和个人公益林管理和管护的领导工作,应成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领导组,设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负责本乡(镇)公益林管理管护和监督的日常工作。

  (三)村委负责本村辖区内公益林的管理和管护工作,村委设立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负责本村公益林管理管护日常工作。

  (四)山西千泉湖湿地管理中心、沁县漳源林场、瓮城山林场负责全县国有公益林的管理和管护工作,各单位要设立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经营范围内国有公益林管理管护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中央财政林业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的不同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集体和个人的管护补助统一按照国家的最新标准执行,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部门统一安排。

  第六条 国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补助、补植、抚育、小型管护设施的建设和一线管护设备的购置等支出。其中:用于公益林管护人员的劳务补助费,按照国家和省的补助标准执行。

  第七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主要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公益林的经济补偿。其中:50%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支出;30%用于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的统一管护一线管护员劳务补助支出;20%用于小型管护设施及一线管护设备购置维护、补植补种等支出,由乡(镇)政府(公益林办)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益林的管护采用协议制管理。

  (一)国有公益林,由国有林所有权单位统一选用管护员。管护员的选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管护任务量和管护工作的难易程度签订管护协议,确定双方的责、权、利及考核、验收、奖惩及兑现办法。

  (二)凡列入国家级公益林的集体和个人的林地,实行统一管护和设施管护相结合的综合管护模式。统一管护,由乡(镇)政府统一聘用专职管护员。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范围,管护面积,管护责任,目标及考核兑现办法等。设施管护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拉网围栏、宣传碑牌、责任牌、巡护道路、管护站、刷写标语等。

  第九条 公益林管护补助的发放程序。

  一线管护员管护补助每季度发放一次,由各乡(镇)政府、各国有公益林管理单位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统一管护的落实,每月对各管护员的出勤情况、巡护情况等进行汇总,并记录在册;每季度对各管护员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填写验收卡,凭验收卡发放管护补助。

  县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乡)镇和国有公益林管理单位管护补助的发放情况进行督查,确保一线管护费足额、及时兑现。

  第十条 县财政局和林业局应及时、足额拨付补偿基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补偿基金,不得挪用财政补偿基金,不得用财政补偿基金抵拨、抵扣往来单位欠账。县财政局和林业局应分别建立健全财政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对中央财政林业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县财政局和林业局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可与中央财政林业补偿基金并账核算。

  第十一条 各乡镇和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中央财政林业补偿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财政林业补偿基金进行核算,专款专用,并将中央财政林业补偿基金收支使用情况每年在单位公示。

  第十二条 财政局和林业局应加强对中央财政林业补偿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凡违反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发生森林火灾、乱砍滥伐、违规征占用林地,以及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导致疫情扩散等情况,造成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县林业局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